三、企业性质理论是公司信用规范的法理基础
公司信用实际上是公司法在特定条件下的规范效应反映。所以,探讨公司信用首先需要分析规范公司信用的法理基础。
公司信用属于商事信用的范畴。从商事信用的发展形式来看,早已从早期物物交换的简单形式演变为现代社会条件下的金融信用、虚拟经济等高级形态。现代信用经济的主要载体是企业。企业的出现扩大延伸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有学者指出,企业好比市场交易的网络中的一个结,没有这个结,市场交易的网络关系无法建立。这里,企业的主要功能体现为信息传输:有了企业,市场就有了长期的参与者,人们之间就有了长期合作的可能性;有了企业,信息传输就变得非常快,信誉机制就可以发挥作用。(注:参见张维迎对企业与信任关系的论述。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页。)虽然公司似乎只是众多企业组织形态中的一种,但如果我们观察有关文献的发展脉络就会发现,有关企业的各种理论无一不以公司为中心而展开,这些理论实质上即是公司信用的法理基础。
如何理解企业?国内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法律形态理论认为,企业的实质构成要素有三个:成员的构成单一或多元,成员责任的有限性或无限性,企业的法律人格。(注:赵旭东在较早时期就对企业法律形态进行了专门阐述。参见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第四章,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显然,这种观点只是从组织的角度界定了企业的法律要素,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当代重要的企业理论是在经济学领域发展起来的。学者们以交易成本、产权、契约、信息等为分析工具,对企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极大地推动了这一问题研究的广度及深度,这种理论逐步渗透到法学界并成为法学理论的主流。
早期的经济学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的系统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视为一个“厂商”,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内部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制衡关系长期被忽略了。德姆塞茨指出,经济学界在从1776年产生到1970年为止的200年时间中,改变企业理论专业视野的文章只有两篇,即奈特的文章“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1921)和科斯的文章“企业的性质”(1937)。(注:德姆塞茨认为奈特与科斯改变了经济学界对企业研究。参见[美]德姆塞茨:《企业理论再认识》,载[美]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版,第177页。)弗兰克·奈特首先指出,企业的核心即在于应对道德风险。“如果是人性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即使没有任何组织,也会使所有的道德风险化为乌有,但是显然,这一任务在任何绝对意义上都是无法实现的。”随之,奈特分析了企业形态的历史演变。他认为合伙超越个人企业的原因在于:“由于在根据判断和估计进行经营中,资本所冒的风险最大,所以组织形式是以与资本有关的条款为中心的。降低借入资本的风险的需要无疑是导致个人企业被合伙企业取代的主要原因。”而“降低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风险的需要引致了公司制对合伙制的取代。”因为“贷款给单个企业主的大量资本的特殊风险使通过这种形式的企业单位很难获得所需要的财产,限制了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合伙规模的扩大,组织的无效率性,无法实现有效的利益统一,而且由道德风险引致的风险限制了它的进一步扩张,导致了公司制对它的取代。”[5](P.38-39)奈特对企业发展脉络的阐释表明,他将企业视为一种克服道德风险等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
科斯用交易成本范畴来分析企业时,更清晰地阐述了这个问题。科斯认为,交易者在缔约、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机会主义行为,这使有些通过市场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企业内部的流动生产要素则不受市场价格的直接调节,只是受制于行政命令,所以,企业内部的交易可以使那些由于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进行的交易在企业内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企业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对市场的一种替代。但科斯没有对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进行阐释。张五常则进一步指出,企业本质也是一种契约,是关于生产要素的契约。企业的出现不是意味市场的失灵,只是代表着为节约交易成本而作出的新的契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