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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们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探讨宪法126条中“依照”的含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有24处出现了“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其中,5处的表述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4处的表述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这9处的“依照”(程序或权限)明显不是“适用”的含义。剩下15处,包括宪法126条在内,都采用“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这些都是对某一个主体的行为进行修饰。有关行为主体包括人民(宪法2条第3款),国家(宪法10条第3款、第13条第2、 3款、第44条),国有企业(宪法16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宪法17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宪法19条第4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宪法41条第3款),国务院(《宪法》第89条第16、 17项),审计机关(宪法91条第2款),各级审计机关(宪法109条),人民法院(宪法12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宪法131条)。所有这些条文中,只有在第126条中,将“依照法律规定”理解为“适用法律规定”是说得通的,因为只有法院才是适用法律处理具体个案的主体。法律解释中,应当尽可能推定同一措辞在整部法律中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存在例外情况。


  

  当然,也可以认为,因为这些主体中唯有法院是审判案件的机关,所以可以将“依照法律”理解为“适用法律”。问题在于,如果采这一解释,就必须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否则无法包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必然会被法院适用的规范,而如果作此种扩大解释,就很难拒绝把宪法也作为可以由法院适用的规范。韩大元教授的思路实际上就是在将“依照法律”理解为“适用法律”之后将再“法律”的范围解释为包括宪法。然而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1)使得第126条中的“依照法律”与另外14处“依照法律”含义不同,体系上难以融贯;(2)如果说“法律”包含宪法,那么,如何处理宪法条文中将“宪法和法律”并列的表述?这种解释导致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可能更多。


  

  采用与其他14处“依照法律”相同的解释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其他14处“依照法律”都是指该主体依照法律(指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组织、程序来进行活动,而宪法126条的规定也就可以理解为: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在组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审判活动。此处的法律主要是指法院组织法以及各诉讼法,它们对如何组织法院、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都作出了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前述三种观点中,蔡定剑教授对宪法126条中法律概念的解释是相对准确的。值得一提的是,对宪法126条中“依照”的这种解释也暗合了“法律保留原则”。宪法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意味着其在组织、诉讼程序等方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只能遵守法律对这些事项作出的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宪法126条其实是规定了一项法律保留,即法院的组织、权限以及诉讼程序,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现行《立法法》第8条将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以及诉讼制度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也就落实了宪法12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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