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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

  

  (一)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无罪推定和司法审查以限制国家公权力为目标,堪称人权保障的坚实屏障,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1.明确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未经证实和判决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和经过法定程序裁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在权利享有和行使方面与其他公民并无二致。该原则自1789年写人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被诸多国家纳入本国刑事诉讼法典,直至上升为宪法原则。此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均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并成为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被定性为资本主义的东西遭到排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之前,法学界围绕无罪推定原则展开热烈了讨论,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学术成果相继推出,[3]使人们对该原则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但仍未形成统一结论。199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随后,法学界再次掀起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论辩热潮。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远远超过上述规定,该规定只能被视为对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部分贯彻。如立法不仅没有确认“沉默权”,反而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予以保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纳入其中,并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等行为进行了制约,但也只是对无罪推定原则部分内容的认可。


  

  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追求个人自由、捍卫人类尊严之间作出的重要价值选择,是刑事司法理念更新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刑事司法民主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更是捍卫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根基。它要求无辜者被作为指控者进人诉讼程序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作出判决,在此之前,不能草率地将被指控人视为罪犯。司法机关必须全面核实证据,避免先入为主、刑讯逼供,保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凸显出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无论是价值理念还是具体制度设计,都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存在显著差距。我们应该更新司法理念,摒弃长期以来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偏见,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将隐蔽于法律条文中的无罪推定思想明确化、彻底化,并辅之以相应配套措施。第一,加强权利观念,从立法、司法上认同公民的主体性,明确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强化程序正义理念,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及时审判权等提供程序保障。第二,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进行规则配置。如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加强侦查监督,完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通过建立交叉讯问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庭审方式等。在理念、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的人得以享有原本的正义。


  

  2.明确司法审查原则。司法审查,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公权力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权益。它最初源于17世纪爱德华·柯克与詹姆斯一世之间关于司法权与王权之间关系的著名论辩,美国立宪主义者吸纳了柯克关于王权应当受到司法权限定和制约的思想,将其塑造为美国限权宪法的内核;之后的“马歇尔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一个超越国界的永恒命题:要实施宪法,实行宪政,就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没有司法审查,宪政根本就不可能实现。”[4]20世纪中后期,加强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成为法治发达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新的目标。如今,司法审查原则已经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传统的界限和阻隔,成为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确认的一项程序法治原则。不惟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性法律,均不同程度地对司法审查原则作了规定,司法审查原则已然成为一项普适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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