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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自身的任务,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从立法理念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植入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等司法理念,强调保障被告人人权,完善程序法治。从修法内容上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统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诸多制度,涉及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从篇幅上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原先的225条增加到290条,虽然立法的进步与否不能简单地以法条数量的多寡来衡量,但是至少表明我国立法者为刑事诉讼立法的细化和立法的可操作性的增强作出了努力。


  

  (一)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贯彻和落实《宪法》第33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列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弱化甚至可以认为废弃了单纯强调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传统理念,进一步强化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平衡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统一和实现。司法体制总是与司法理念相伴相随,司法理念的更新势必促使刑事司法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重构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实现。事实上,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如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通过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强化保障公民的辩护权等。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保障人权,完善程序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不惟如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创造性地规定了特别程序。


  

  1.证据制度方面,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大范围修改: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两个证据规定”[2]的基础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证明责任,明确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大突破。其次,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该规定折射出对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进一步保护,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重新诠释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了相对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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