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
谢佑平;陈莹莹
【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以及审判程序等,强化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是刑事诉讼立法的里程碑。同时,尚未获得立法确认的无罪推定、司法审查等原则,公设辩护人、被害人国家补偿以及三审终审制等制度,将是未来修订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三审终审制
【全文】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的回顾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自建国以来长达30年之久的法典缺失状态,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开辟了新纪元。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施行1年有余。《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增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时隔16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变迁,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2009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拉开帷幕,2012年3月14日,《关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简单增加,制度设计更加的科学完善,更体现为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的日趋科学完善。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199年《刑事诉讼法》有效实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但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标准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诉讼程序中的封闭性、隐蔽性特征十分明显,辩护权依然受到较大制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不断涌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2009年初,《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历经3年时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研究,不断对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并颁布。刑事诉讼活动与人权密切相关,“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通过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程序,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加强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增强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翻开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和民主司法的新篇章,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新的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人类社会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漠视践踏人权到保障捍卫人权,无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从诞生到“大修”,积极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发展,加强了对广大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可以说,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公民的人权保障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