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别程序方面,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根据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基于特殊案件自身特征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轻微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四种特别程序,改变了该类案件无法可依的现状,填补了我国特殊案件司法制度的空白。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思想,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设计了类似于日本缓诉制度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了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并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浓郁的司法人文关怀。其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公诉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和解程序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第三,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这既有助于对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也实现了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对接。第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规定同样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订范围十分广泛,从理念更新到制度变革,从权力制约到权利保障。1996年《刑事诉讼法》部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人权保障的分量增大,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理念仍占主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实现了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理念的再次升华,并真正形成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以这种司法理念为指导,对刑事诉讼具体的制度、程序,或重新设计或大幅修改,内容全面,范围广泛。具体而言,除对上述重点制度、程序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修订之外,还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细节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博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整部刑事诉讼法典中贯穿始终,在刑事诉讼制度、程序的具体设计中,既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又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强化。简而言之,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条文的文字这些“点”来看,还是从整部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体系这个“面”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的范围都是极为广泛的。
三、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展望与期待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将站在新的起点踏上新的征程。当然,修订过程中征集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一些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和先进理念未被吸收。一方面,这源于立法部门认识的不统一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直接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挂钩,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与政治制度协调发展。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努力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性我们不吝溢美之词,但也不能停止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脚步,《刑事诉讼法》修订本身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样留下不少遗珠之憾,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