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暴力救济手段的多元化、具体化
我国15年来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中的救济手段已从单一化、抽象化走向了多元化、具体化,即从早期的单纯的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走向了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且救济措施不断地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民事救济。《婚姻法》第34条第2款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怎样证明家庭暴力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只有当事人在场,具有隐蔽性,当事人举证难,法官也难以认定。最高院的《指南》和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使得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
二是刑事救济。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罪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虐待罪等条款,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中较常适用的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对于这类案件,受害人可以依照程序法有关条款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施暴方持续性、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虐待罪。受害妇女以虐待罪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构成虐待罪的被告人,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判处监禁刑可能对受害妇女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判处监禁刑。”以上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中弱者的利益,在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刑事法律中虽有一些制裁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定义模糊,条款分散,无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这主要表现为没有规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罪,对家庭暴力罪的惩罚体系、惩罚力度、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也不够完善。[15]从理论上言,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应包括以下侵犯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生育自由权和性权利等几个层面。[16]
三是行政救济。对于家庭暴力的行政救济,我国相关立法也走过了一个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不介入,到有限干预的过程。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的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都有相关规定,且有不断细化的趋势。最高院在《指南》第49条“公安机关的出警或接警记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七部委的《意见》中重点强化警方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令人不容乐观的状况,如有的家庭暴力案,警察接到报警后仅以家庭纠纷对待,只进行简单的调解与劝阻,使得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希望落空。这与目前我国公安干警对家庭暴力严重性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侵害妇女人权的高度有着极大的关系。
四是社会救济。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已经探索出了多机构联合预防的机制。湖南长沙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各级基层政法机关、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要及时调处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广东省妇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和妇联可联手在社区居委会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点’,社区民警和妇代会依靠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及时调解处理家庭暴力及其他家庭纠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5条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七部委的《若干意见》也强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卫生部门等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救济方面,我国立法的特点是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而且各机关、团体之间形成联动机制,这是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创新。这一机制传承了中国古代社会综合治理的社会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如广东省在2007年开展了“省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示范点”项目。省妇联在广州越秀区、佛山禅城区、肇庆四会市、韶关始兴县、茂名高州市等五地,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和干预机制,完善反家庭暴力维权网络,成立反家暴自愿队伍;达到示范区所辖社区(村)100%设立家暴投诉点,80%以上的社区(村)实现零家暴报告率,家庭暴力介入率达100%,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为零。经过1年的实践,5个项目示范点80%以上的社区(村)实现零家庭暴力报告率,家庭暴力介入率达100%,调解处理率达100%,较好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