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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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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法》 │2001.4 │在总则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第│


  

  │ │ │ │32,43,45,46条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和法 │


  

  │ │ │ │律责任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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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2001.12 │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 │


  

  │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 │ │ │


  

  │ │《司法解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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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 │2005.8 │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 │


  

  │ │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 │力;国家和基层组织应预防和制止家庭│


  

  │ │ │ │暴力,并提供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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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 │2006.12 │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


  

  │ │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 │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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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 │2008.3 │共22条。从司法角度对防治家庭暴力 │


  

  │ │指南》(简称《指南》) │ │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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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民政、│2008.7 │共13条。对七部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


  

  │ │司法和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 │力的职责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


  

  │ │力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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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6个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主体多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说明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都非常关注,并参与了立法。其二,法律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规定较原则,其他规范的内容较具体。新修订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都较原则;而《司法解释》、《指南》、《若干意见》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二)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政策;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最早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制定了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5个省(市区)以多部门联合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策,即便是没有出台专门反家庭暴力法规的北京、上海、广东和西藏,也都在各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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