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湖南、广东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按颁布时间排序)[7]
┌──┬───────────────┬────┬───────────────────────┐
│省 │名称 │颁布时间│主要内容 │
├──┼───────────────┼────┼───────────────────────┤
│湖南│长沙市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 │1996.1 │家庭暴力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各级党委和政 │
│ │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简称 │ │府要将家庭暴力问题纳人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 │
│ │《若干规定》) │ │各级基层单位要预防、制止和调处家庭暴力行为。 │
├──┼───────────────┼────┼───────────────────────┤
│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 │2000.9 │对家庭暴力作了界定。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各 │
│ │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简称《决 │ │司其职,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 │
│ │议》) │ │理,有不作为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
│ │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 │2006.7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 │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纳人社 │
│ │障法>办法》 │ │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
│ │ │ │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 │
│ │ │ │女提供救助、调解家庭暴力。 │
├──┼───────────────┼────┼───────────────────────┤
│ │省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7 │共21条。对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案件的审 │
│ │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 │ │判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规则、财产保全、涉及家庭│
│ │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 │暴力的离婚案件审理、联合调解机制、涉及家庭暴 │
│ │(简称《指导意见》) │ │力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是全 │
│ │ │ │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指导。 │
├──┼───────────────┼────┼───────────────────────┤
│广东│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司法厅:│2000 │对家庭暴力行为作了惩处的规定。 │
│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 │ │ │
│ │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 │ │
├──┼───────────────┼────┼───────────────────────┤
│ │省妇联、公安厅:《关于加强打 │2003.3 │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打击家庭暴力。 │
│ │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 │ │还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 │工作的通知》 │ │的重要内容之一,联手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基│
│ │ │ │层组织要及时调解处理家庭暴力。 │
├──┼───────────────┼────┼───────────────────────┤
│ │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实施 │2007.10│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 │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 │障法>办法》 │ │医疗机构等应为受害妇女提供证据;规定由政府 │
│ │ │ │设置家庭暴力庇护所。 │
└──┴───────────────┴────┴───────────────────────┘
上述两省的地方性立法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反家庭暴力立法地方先行。无论是湖南省还是广东省,其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都早于全国性立法。其二,在地方性立法中对全国性立法的内容加以回应和扩展。如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后,湖南省和广东省在各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并根据本省的情况有所发展。如广东省规定了由政府给受暴妇女提供庇护所,为受暴妇女提供切实的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