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发展整合
从上述对全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15年来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基本上构建起了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检视15年来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整合特征。
(一)反家庭暴力理念的“去家庭化”
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湖南长沙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家庭暴力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它或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或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或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创伤,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婚姻法》在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在最高院的《指南》中提到,帮助法官“做好法律规则、性别平等理念……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权”,可见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已提高到了关涉性别平等、人权保护的高度了。这表明经过10多年的学术研究和立法探索,对于制止家庭暴力的理念已与国际社会接轨,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部的“家务事”了。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化
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暴力范围两类。对于主体范围,湖南省的《决议》规定:“本决议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的《指南》中指出:“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指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七部委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一致。
从上述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来看,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变化不大。就目前来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这些家庭成员都是指有合法关系的。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家庭暴力不应单纯地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应扩展到有同居关系之人,否则便将有亲密关系,但没有合法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排除在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之外了。[8]如对于同居女友实施暴力是否也可考虑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来调整,尽管实践中可基于不同的侵害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9]但统一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无疑会对受害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有研究表明,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以及同性恋伴侣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频繁度和严重程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顺义区和丰台区看守所的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数据显示,有35.7%的人被捕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然后是离婚/分居关系的。[10]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从上世纪70年代的“配偶暴力”,发展到现在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11]对此,笔者赞同“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至少应扩大至事实婚姻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或曾经同居家庭。
(三)家庭暴力类型的多样化
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类型,湖南省的《决议》中规定为三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婚姻法》仅限于身体暴力,而其司法解释则明确包括两类: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还需“造成一定伤害结果”。最高院的《指南》(第4条)中分为四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从立法的发展和学者的研究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类型大多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至于“经济暴力”有学者认为属于精神暴力,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12]
“家庭暴力”的构成是否需要“造成一定伤害结果”,许多学者认为“造成一定伤害结果”不是构成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一是因为“造成一定伤害结果”本身标准不好定量,正如加拿大学者安利丝·艾科恩所指出的:“法官和律师们似乎只是关注构成人身侵害指控的一记耳光或某个重拳。他们根本不考虑一次拳打脚踢或推搡前前后后的那些侮辱、恐吓、性侵犯、隔离行为。如果把这些都考虑进去,那么会发现,它比一次孤立的拳打脚踢恶劣得多。”[13]二是因为精神暴力的伤害后果很难量化。[14]例如,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特殊形式的精神暴力类型—冷暴力。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由于本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在家庭矛盾爆发时,夫妻双方往往选择“冷战”,企图以无声对抗有声,用沉默表示不满。如果作为丈夫的一方故意冷落、漠视妻子,不与妻子作任何感情上的交流,从身体层面和物质层面看,妻子一方似乎不存在伤害,但在精神层面,妻子的情感伤害是无法估量的。知识分子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尤为突出。严重的冷暴力行为,甚至可以构成《婚姻法》和《刑法》所禁止的虐待和遗弃行为。因此,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后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行为大多没有规定要“造成一定伤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