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
张洪林
【摘要】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历经15年的变迁,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暴力类型也日趋多样。反家庭暴力的“去家庭化”基本理念已逐步确立,救济手段也从当初的单一化、抽象化向多元化、具体化发展。并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互动的基本格局,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框架,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条件已经成熟。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基础;趋势
【全文】
曾一度成为舆论焦点的李阳“家暴门”,如今虽然逐渐淡出了公众的视野,但其提出的问题并未就此结束。2011年11月24日,作为当事者的李阳的妻子再一次现身呼吁反对家庭暴力。[1]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2]或许也基于此,全国妇联已起草完成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在2011年“两会”上提出了设立《反家庭暴力法》的提案,随提案还附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据悉,制定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也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3]然而,对此也有学者表现出谨慎的担忧。一方面,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观念基础,是否会引发人们对公权力会借机渗透到公众私人生活领域的担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和许多地方性法规等相对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必要再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且各地的风俗民情差异巨大,又是否有可能制定全国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对此,本文无意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证,只是客观、系统地梳理一下15年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4]的基本走向,并以湖南和广东的地方性立法为例,分析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脉动,以期对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有所裨益,也算是对上述担忧的回应和思考。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变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涉及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件,它对基于性别的种种歧视提出了全面挑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都采取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始于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其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列为12个关切领域中的第4项。我国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约国,《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发起国和签署国,当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的责任。世界妇女大会后,由于政府和学者的宣传和研究,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开始出现。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增加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我国揭开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
(一)全国性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自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至今,全国性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共有6个(参见表1),呈现出立法进程缓慢而艰辛的特点。⑤
表1 全国性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以颁布时间为序)
┌──┬───────────────────┬──────┬─────────────────┐
│序号│名称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