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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真的存在吗?

“直接证据”真的存在吗?



——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再思考

纪格非


【摘要】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事实
【全文】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作为理论研究的一个通常视角,广泛地见诸于各类法学著作中。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几乎没有任何分歧。普遍认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所谓直接证据,就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由此可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的主要标准即能否“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然而,在如何理解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直接性”与“单独证明”的问题上,多数研究成果语焉不详。常见的表述为“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2]“直接证据单独与主要案件事实发生证明关系,不需要依靠和借助其他证据,能够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系统或证明链条”,“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起到证明作用”。[3]


  

  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状况相比,国外学界对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在研究手段与视角方面,国外的研究也日趋多样化,逻辑学甚至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过程中,并因此极大促进了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此相比,我们到目前为止对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理解还比较粗浅,已有成果同语反复的论证方式对于研究的深入并无太多裨益。欲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重新审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各自特征。


  

  一、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吗?


  

  根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这一认识,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一个直接证据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的支持或协助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二,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就可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全部内容。然而,稍加推敲就会发现,上述两个命题并不成立。


  

  (一)直接证据是否可以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


  

  边沁曾言,证据就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一个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中才能得以体现,单独的一个证据是无法体现出自身价值的。割裂证据之间的关系,孤立地对每个证据进行考察,也无法获得所谓的案件事实。[4]近期的研究成果亦表明,对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离不开对所有证据的通盘考虑,每个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中才能显示其意义。没有脱离具体的案件背景以及证据关系的孤立的证据。[5]


  

  上述观点对于正确理解直接证据的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客观背景下,在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中确定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过程。离开特定的背景和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对于构成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法官在采纳这些证据之前会详细了解证人的作证资格、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形成认识过程中的外界环境以及证人的品格等多方面的问题。这样做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确定证人的资格或者证言的可信性,更在于帮助法官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实。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这些直接证据赖以存在的外界环境甚至比证据本身所提供的内容更加重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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