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国法官综合素质的预期
对于现阶段基层法官的素质要求,以上作了分析。但是,我国社会不断发展,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也将不断变化。结合清代基层法官司法实践和今天我们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和考核机制。在古代,法官都是行政官兼任,审判案件更多得靠非法律知识和经验,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我们有更加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第一,现在统一司法考试允许没有学过法律的本科生参加,他们一般是凭借几个月的突击而通过,他们对于法律基本理念没有一个长期熏陶和训练,不适合从事法官工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应该规定,参加者必须有三年以上法律学习经历,比如法律第二专业、法律硕士等,在此基础上对学历进行相关规定。对于偏远地区法官人选实行学历照顾和单独考试(原因前文已述),农村和偏远地区基本社会机构与古代社会相似,因此更需要法官的通晓人情,而不是单纯的高学历。
第二,完善岗前培训制度。在法国,学生必须经过四年本科学习才能参见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非常低,通过者要进入波尔多国家法官学员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这两年半的培训对于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法官录用制度还没有培训内容,一般就是直接招录司法考试过关者。在所有法院法官录用之后,应该进行不少于2年的专业培训,这对于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清代基层法官是由行政官员兼理,今天法官要求高度专业化,因此应该经过专门培训,二者要求不同。
第三,开放法官人员的其他来源。应该允许律师、公证员等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品行端正者进入法官队伍。对这些人的法律业务、品行素质由专门机构进行考评,接受社会公众投诉监督。这对于我国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水平具有意义。实践经历和阅历对于清代基层法官判案起了重要作用,今天吸收司法实务者作法官,是吸收他们的长处。
第四,发展壮大“非职业法官”队伍。职业法官是专职法官,受过严格法学教育、能够处理解决重大法律案件,如果让一些没有法律技术含量案件所羁绊,势必会分散精力。我们在建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时,应该探索建立一支“非职业法官”队伍,他们是由律师等有法律知识的人和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经验的人组成的兼职法官队伍,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经验、阅历、“地方性知识”去解决基层法院受理的轻微、小额案件,以调解方式为主。从清代基层法官司法实践来看,他们处理这些案件时,都是利用的各种综合知识进行劝说、调解,司法效果很好。当事人可以选择“非职业法官”进行调处裁判,节省司法成本,社会效果好,能够把专职法官从大量简单诉讼纠纷中解放出来而关注重大、疑难案件的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