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可知,凡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都必然有一套社会效果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并非现代意义上之“法治”社会,但是其能稳定运行数千年,且长时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必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古代社会大量纠纷解决是集中于州县官员手中的。由于文学作品中经常描述古代法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事件,人们对古代法官的整体形象并不清晰,好像清官少,贪官、昏官多,但是我们对清代的司法判牍进行研究发现,古代基层法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非都是无能贪婪的法官。古代法官所具有的综合素质对于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维护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分析古代法官综合素质形成的原因、发掘其对现代法官素质培养的启示意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清代242个州县判牍[6]的研究,发现这些判牍说理透彻、逻辑严谨,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真心接受和诚服,这些判牍也体现了法官们良好的综合素质。
一、清代法官素质
清代基层法官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判决效果,与他们具备的综合素质有密切联系,对于当今法官素质培养有参考价值。他们的素质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袁枚作上元县县令时,有一次大将军的两个家奴横行霸道,其他官员不敢出声。袁枚非常恼怒,下令把两个家奴痛打一顿,并且扣押了家奴身上带的将军托总督办事的信,将军也拿袁枚没有办法,但是袁枚就此得罪了将军甚至还有总督,是必然的。时人将袁枚比作汉代“强项令”董宣。袁枚判牍曰:“官吏虽卑,朝廷之所命;差役虽尊,公府之所养。查有将军府差役崔成、庞叔者,恃其虎威,横冲官仪……该差役胆敢骑马捷驰,横掠而过,并口出恶言,行止不逊。如此目无法纪,目无官长,非重杖不足以儆。着即杖责五百,以申令甲。”[7]
(二)知识渊博,机智善断
袁枚做沭阳县令时,迷信盛行、寺庙遍地,他命令禁绝淫祠。判曰:“呈悉。巫风败德,见于尚书。妖梦不详,著于左转。历来正人……无不以禁止淫祠为端正风化之计……本县莅任伊始,即知沭阳淫祠之盛,为大江以北所罕有。家家祭五通之神,人人装三官之像。既无功德于民,何来馨香之祀?而巫祝卜筮,反因之以牟利。倾家荡产者有之,失身戕生者有之。纵观全县中为害之烈,莫有是过。”因迷信之风危害盛行,于是禁绝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