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在我国现阶段,基层法官人数众多、接触更多的民众,他们的素质也会影响到我国法官的整体形象。据统计,我国现在90%的案件是在基层法院结案,只有10%的案件会上诉至二审。[15]从实证角度来看,有的学者的认识还是有道理的,“作为司法制度的象证,法官的重要性与其所处的审判等级成反比。”[16]
我们研究基层法官素质,就必须考虑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我国人口半数以上还在农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46.6%和53.4%[17]。农村对司法官素质的需求受到许多因素影响。首先,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偏低。同时,国家法律与风俗习惯、法理与情理、硬性司法与柔性消解、公正与效率等,都存在一定张力,我们需要的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衡量标准,是其能不能把这些可能会出现矛盾的关系协调好,这实际上要求法官除了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外,还应该通晓风俗人情、精通当事人的“地方性知识”、善于运用调解技术来处理这些并非重大、疑难的普通案件。
从这个要求来看,我们今天遴选的法官们确实有素质上的欠缺。从经验上来看,研究生以上学历到基层法院的比例不大。一大批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学生将会充实到基层司法队伍中来,他们要么只有四年法学本科教育经历,要么本科没有学过法律,靠半年左右时间的突击学习而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的应试能力非常之强,但是担任基层法官具有先天不足:第一,年龄轻,做出的判决结果不容易被信服;第二,阅历少,分析案件不能找到当事人关心的“关键处”;第三,不通晓当地文化,对于许多争议无法站在当事人角度、语境中去理解;第四,由于以上综合原因,法官在“说服”当事人接受司法结果时遇到障碍。
考虑到现实需要,我们应该对西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法院,根据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愿意长期在当地扎根、懂得当地社情和文化的法官,组织专门司法培训和考试。这一批法官,具备高中、大专以上文化即可,可以从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遴选,这些人已经具备了“地方性知识”,我们再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考试可以单独进行,除了法理学、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之外,诸如基层法庭基本用不到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法制史等科目可以简单介绍,不必作为考查内容。因为一旦遇到需要适用这些法律的案件,即可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受理。这一批法官能够站在地方文化、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思考法律问题、解决纠纷,而不是像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官那样仅仅站在“制定法”的角度来审理案件。由这些知晓地方文化的法官主持我国农村和基层法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