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家思想的影响
清代基层法官绝大多数是经过科举取仕的,从儿童时期开始读儒家启蒙读物,随后学习四书五经,准备科举考试。这些法官不仅对儒家经典、礼治原则十分熟悉,而且还会受到儒家精神的深刻影响。儒家许多精神原则对法官素质产生了直接影响,比如法官“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精神,是儒家历来倡导的做人和为官之道。孔子主张“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也是强调读书人要为国分忧,为民惜命,影响了法官们“为国惜才,悲悯孤弱”、“清正廉明,昭雪冤案”的精神。
(二)社会阅历的影响
从判牍中可以发现,许多案例中都体现了法官们“知识渊博,机智善断”的特征。但是这些素质离不开社会实践经历。清代基层法官在考取进士之前,大多是自己学习,不像今天的统一学校学习,他们与老百姓日常洒扫应对都没有丝毫脱离,他们对社会中常情、常理十分熟悉。他们做了法官以后,他们在年轻时候的社会阅历为他们思考案件问题提供了很大帮助。
如果是一位脱离社会日常生活的人,即使读再多书,对于本文研究的许多案件中蕴含的细节与矛盾是无法发现的。本文研究的法官们天资上乘、勤奋努力、细心严谨,同时他们丰富的社会阅历也起了很大作用。如果一位法官对于当地社会文化、日常交往活动知之甚少,那么对其断案影响必然很大。
(三)工作职权的影响
从本文研究的法官素质可以看出,法官们在分析案件时,综合考虑了道德、情理,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比如法官在审理当事人是读书人或者孤弱群体时,自然会努力做到“为国惜才、悲悯孤弱”,见到冤案时会努力平反。这些作法与法官的职权身份有很大关系。
这些法官本身兼任行政官员,他们的责任是“为人一方,上报朝廷、下安黎庶”,他们在审判每一个案件时,都不会仅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还会考虑,这个案件是否符合“报国安民”的需要。因此,在许多判牍中,我们都会发现法官在权衡案件结果时,是站到更高的角度来看问题,是从符合社会安稳、地方教化、百姓利益等角度综合处理案件。
处理案件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与完成朝廷使命、实现地方良好治理目标相结合。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法官具有更大的能动性。
三、清代基层法官素质的现代启示意义
通过对清代基层法官综合素质的研究,能够为我们今天研究法官综合素质问题提供一些重要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