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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证研究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使有共同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犯意联络,又叫意思疏通,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各共犯人在思想上交换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意思联络,共犯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三是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犯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犯意联络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犯人对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与范围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其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若对全体共犯人给予相同的违法评价、以相同的法定刑处断是不妥当的。因此,研究各共犯人的责任大小即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便成为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刑法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数人共同参与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时,将哪些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分别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类型,当然也不例外。


  

  首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以共同伤害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意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又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即犯罪具有整体性,各行为人是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叠加,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与最终的伤害后果之间具有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数人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有的人是犯意的纠集者,有的人在教唆他人犯罪,有的人只是提供了帮助行为,有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行为,有的则实施了非致命行为等等,情况极为复杂。可见,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刑事责任大小也各不同。哪些人应纳入故意伤害的共犯范畴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各共犯人分别在多大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首当其冲地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追究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责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坚持并承认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把它看作为定罪原则,要求刑事责任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认定共同犯罪同样应坚持这一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看作是肯定了“犯罪共同说”的合理性,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以犯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还要求具有犯同一犯罪的意思联络,其实质正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若只注重各共犯人客观方面的行为共同,而忽略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扩大入罪范围;若只注重各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又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误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由数人协力实施,并且协力的客观形式和主观形态纷繁复杂,对协力的全体成员不做区分追究同一的刑事责任并不妥当。因此在办理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无疑应更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真审查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正确分析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尤其是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客观评判各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做到对各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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