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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证研究

  

  最后,正确认定和把握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严格贯彻落实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坚持既要判断其客观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又要审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一般而言,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具有直观、显现的特点,比较容易知晓和认定,主观方面的心态属于行为人主观的心理活动,具有间接、隐藏的特点,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而犯意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键因素,故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共犯人之间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成为最棘手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只要解决了各共犯人的犯意联络问题,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便迎刃而解。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体现在各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沟通、联络,为各共犯人在物理上相互帮助、共同实现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即在心理上强化了各共犯人的犯罪决心,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与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实,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也并非神秘莫测,往往可通过一定的语言、肢体动作或者行为方式反映或推断出来,只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就能确定各共犯人之间是否具有犯意联络及其具体内容。


  

  三、认定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存在犯意联络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进路


  

  犯意联络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或以明示或以暗示的方式表现出来,或用语言沟通或用肢体动作表明,甚至有的还必须通过行为才能推断出来。认定成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在“犯意联络”的把握上,核心问题是各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以及是否超出了该犯意联络的范围。因此,正确认定各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及其犯意联络的内容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如果不能正确分析各共犯人的主观故意和犯意联络,则势必扩大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入罪范围,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为了正确认定和把握犯意联络,进一步明确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从形式上的有无将犯意联络区分为两大类,并结合司法实务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典型案件,对其中出现的犯意联络疑难情形进行实证分析。


  

  (一)形式上具有犯意联络


  

  1.在明确具体的犯意联络下,出现犯意转化或超出犯意的情形


  

  对于通过语言沟通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并按照该犯意联络的内容正常实施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均不存在太大争议,在此不再赘述。对于那些有明确的犯意联络,但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表现特殊的案件,其客观行为与主观犯意联络如何相互体现、相互印证,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一些争议。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与A二人发生争执,甲遂与乙商议去打A一顿,让A受点皮肉之苦。甲、乙在殴打A的过程中,乙临时起意想杀死A,遂用书包带猛勒A的颈部十余分钟之久,直至A停止呼吸为止。乙在用书包带勒A颈部的整个过程中,甲一直在场袖手旁观未予阻止,最终导致A机械性窒息死亡。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共同对A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首先,甲乙二人商议以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对A进行加害,但过程中乙用书包带猛勒A的颈部十余分钟直至A停止呼吸,乙的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故意内容已由伤害转化为杀人,并在故意杀人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了杀害被害人A的行为,应认定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亲手实施的杀人行为及A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甲在一旁目睹了乙的杀人行为却不予以阻止,表明甲在内心上对乙的行为是容忍默许的。当在实行行为过程中乙由伤害行为转化为杀人行为时,甲此时有特别的义务阻止乙杀害A,但甲却违反了该阻止义务,最终在甲的纵容下乙顺利实施杀人行为并致A死亡。由此推定甲与乙具有共同杀害A的主观故意。最后,甲乙二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迅速形成了故意杀人的意思联络,客观上甲与乙通过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杀害A的行为,所不同的是乙直接实行了杀人行为,甲通过不作为间接导致了A的死亡结果。因此,甲乙二人互相协力、共同加功对A实施杀害行为并产生死亡结果,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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