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法中法定位是行政法全球化的要求。法律的本土化与法律的全球化是近年来关于法律发展趋势的两种对立的理论。法律的本土化主张法律应当以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等为背景,社会的发展进步不会使这些本土元素丧失,法律发展必然立足于本土资源。与之相反,全球化的论点则认为,现代科技使人们在生活方式、文化认同上的差异越来越小,而共识性规则越来越多。各国在制定自己的法律规则时亦要考虑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接轨问题。因此,在我国本土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应当直面法律的全球化问题。今天,各国的行政法基本理念、基本制度、调控方式等诸多方面呈现出共通特色。例如,自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以后,全世界有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如西班牙、奥地利、日本、阿根廷等等。全球化促使各国行政法的制度设计、规制方式选择、规范体系的构成等方面形成了统一的原则和模式。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WTO规则中的行政法规则对我国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我国行政法“法无定在”的状态,使我国行政法在全球化中受到了极大的阻滞。例如,我国行政规章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就使外国人难以理解。总之,要使我国行政法能够在国际空间中有效生存,对行政法规范进行定位就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行政法中法定位是行政法时代性的要求。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历史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认为:“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亦同样展现于时代的进步中。这里,再一次的,法律堪与语言相比。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绝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20]以这一原理进行推论,亦可得出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至少每一个法律都与一个国家的时代需求有关。任何一个部门法要在一国法治大系统中发挥效用就必须与该国的时代精神保持一致。现代行政法既是对行政法的一个历史断代,又是对一定历史时期行政法性质的确认。20世纪的行政法基本可以归入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断代之中。但是,21世纪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因特网技术的普及使国家权力行使的理念由管理转向服务,这样的理念对行政法产生了巨大冲击,行政法正在由现代化而后现代化,在后现代之下行政法的法律形式、行政法的规制方式、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关系的特征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行政主体由以造法行为为基础进行管理转变为以行政服务为取向的执法者。这样便使行政法中原来以行政主体所造之法为主的现象发生了变化,既行政法中的法应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为核心。可见,行政法的时代性使行政法中的法定位必然要重新展开。
第四,行政法中的法定位是行政法自我修复的要求。法律是一个社会过程,一方面,法律处于社会大系统之中,是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系统的变化必然影响到法治系统的变化。对于法治系统而言,既要对社会系统发生反作用又要随着社会系统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塑造。亨廷顿对美国社会的发展使政治格局发生变化的状况进行了分析,“60年代美国民主制度的活力在政府活动和政府权威方面分别产生了实质性的增长和下降。到70年代初,美国人正一直不断地从政府那里寻求并获取了更多的好处,而对政府的信任却比十年前大大减少,……民主的动力就是使政府权力减弱,但更富有活力,增加其职能,减少其权威。”[21]亨廷顿分析了社会民主进程对政府权力的冲击,而政府的权力在这样的冲击下必然发生变化,行政的法治化就是这种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法系统必须具有自我修复功能,即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自我充实完善。根据现代系统理论,系统越庞大其组合的状况就越复杂,运作过程中发生阻滞现象的情况就越多。我国目前行政法中法无定位的状态使行政法系统不断膨胀,规范类型的复杂性使行政法自我修复、自我更新的能力相对虚弱。然而,一国行政法系统若没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其必然是非常低效的,而自我修复的前提就是行政法中的法必须有明确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