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教授戴维?古德温( David Goodwin) 在其《元争议之争辩与新修辞学》 一文中认为,古代“争点论”源于古希腊法律制度中的三个基本的论辩需求:第一,确定是否存在真正的法律冲突或僵局( impasse);第二,确定控方之确切的指控或原告的诉讼;第三,确定反驳被告的成功策略。
事实上,古往今来,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或者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律师)经常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争执不下。比如,案件中所指控的行为是否发生?所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指控、认定是否有合法的证成理由?法庭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管辖(审判)权?如此等等。对于这些争执不下的问题,必须在理论上找到一种可以解决的方法,否则案件就不可能形成任何具有可接受性的、达成“共识”的判决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争点论可以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帮助人们在法庭辩论中首先鉴别什么是控辩双方的真正“争点”,判断它们是属于什么类别的“争点”,并且根据这些“争点”,寻找到确证自己的辩护理由、反驳对方辩护理由的论证策略。不仅如此,争点论也可以应用于更为广泛的领域,适用于诉讼(法庭或司法)演说之外的政治(议事或审议性)演说和赞礼性(仪典) 演说,比如,我们曾经谈到,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4-26章中将“争点论”延伸讨论审议性演说和赞礼性演说中的“争点”,最后还以此来分析法律解释的“争点”。
在修辞学上,问题争点的鉴别显然与“开题”( inventio) 活动相关。在修辞开题过程中,人们有时并不是径直可以直接运用一套现成的论题法则或“恩梯墨玛”论证-说服策略来进行修辞说服活动的。毋宁说,论辩的双方(比如法庭中的控辩双方)首先面对的是包含着某种或一系列的具体争点的问题,即,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1-26章中所论述的“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事务”之“确定的问题”( causa,其复数形式为causae)。在此情形下,修辞开题的任务与其说是(像论题学那样)在论题中寻找论题法则或“恩梯墨玛”论证 -说服策略,不如说首先在于确定引起辩论双方的争论的起因,辨识双方的问题及其争点。故此,争点才是修辞开题(发明或发现)的真正动力。
那么,争点论到底如何进行作业呢? 对此,英国利兹大学希腊语言文学教授马尔科姆?希思( Mal-colm Heath) 在其所著的《赫摩根尼斯 <论争点>:晚期希腊修辞学中的论证策略》 一书中曾经举例说:假如我被指控犯有殴击罪,那么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点可以成为争议的焦点。我可以否认曾经打过别的当事人;或者,假如我承认打过他,我可以否认这样做构成殴击罪;或者,虽然承认犯有殴击罪,但我可以就归于该罪的过错程度进行辩解。就最后一点而言,还有若干进一步的选择可能性:我可以否认殴击那个人是错误的;或者,承认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有错,但我可以辩解其结果证明是正当的;或者,如果用那种方式不可能证明正当,我可以尝试把过错转嫁给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归咎于(客观)环境(条件)。假如其他的一切办法均不成功,我还可以挑战指控的程序有效性。假如这一点也不成功,我就没有任何可以提供的辩解了:也就是说,已经没有了任何争点。希思进一步指出,在争点论中,鉴别案件的争点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一步所进行的是对争点的区分( division),即,将争点区分为各种标准的“题头”(heads)。每个争点均带有预先准备的最为有效的(应对它的)策略纲要,可以指导人们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有关这些内容,将在后文中逐步展开,兹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