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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应侧重行政权监督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应侧重行政权监督


李勇


【摘要】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完善检察制度,形成有效、有力的行政管理监督体制,能够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对中国检察体制形成的探讨,尝试回应关于中国检察制度正当性的质疑,并以历史与现实为线索,试图讨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检察体制改革;审判权;行政权;法律监督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检察权主要是公诉权,除极少数国家外,检察机关在性质上都是个行政机关。而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具有司法及准司法的性质。为什么中国的检察制度独具特色,实务界、知识界都试图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成因、机制做出合乎实事和逻辑的分析。同时不能回避的是,中国检察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体制、制度及机制障碍。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检察领域里负责任的政治家和学者都在思考并不断聚焦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中西方检察制度会有这种不同,我们需要坚持这种不同还是改变这种不同?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国的检察体制改革究竟该往何处去?是围绕公诉体制进行改革,还是延续监督的路径,抑或兼而有之?从后发国家来看,在整体政治制度被同化或接受人类共识性理解的同时,检察制度纷纷向公诉制度转变。但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检察制度却朝着这个方向疏离,这种疏离的内在原因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要解释的是:它为什么可能?如果说中国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移植,那么为什么会呈现今天这种状态?如果说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历史的延续,那么这种延续是否适合正在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政治体制,以及这种体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是如何存活下来并获得正当性的。在尝试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探讨新中国检察制度完善的路径。


  

  对于如何进行检察体制改革,学术界百家争鸣,但归根结底,无外乎“西化”与“本土化”两条路。当下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者和实践者也自觉或不自觉的朝着这两个方向努力。哪种改革策略更容易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符合中国的政体设计?回答上述问题必须深入研究中国的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制度的历史,这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价值、性质和功能定位不可回避,也无法超越的根基。瞿同祖先生曾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法律中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1]鉴于此,本研究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细致探寻法律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但笔者并非为哪种制度做出辩护,只希望通过这一研究使社会各届了解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能够从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宏观视域或者说宪法视域思考检察体制改革的问题。


  

  二、中国检察制度正当性面临的质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不乏对检察制度的研究,但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制的完善,学术界则关注较少。20世纪末,伴随着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学术界从学科立场对于检察制度的研究逐渐增多,也逐渐从制度、机制的完善过渡到检察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上。检察制度正当性受到法学界的质疑主要源于以下三项基本法律原则,即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审判独立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宪法或者法治原则,是法律科学性的最为基本的外化表现形式。这三项原则已在社会生活中反复确认而无须加以证明,我们无意将这些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公理反复论述,在这里只简单重申古圣先哲的观察,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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