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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视阈下的公共安全保护机制研究

  

  顾名思义,“专利”原本就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权人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所以,《专利法》以保护专利权为重点原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从而使得少数不法厂商在利益驱动下不择手段地谋取暴利,其中包括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掺杂违禁成分。在这一背景下,专利立法应当强化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恰当地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二)现行立法关于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有待完善


  

  一般认为,现行立法规定的授予专利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积极条件包括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要求;消极条件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就目前而言,发挥专利审查的公共安全保护功能主要依赖消极条件的适用。然而,正如上文所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这是导致实践中这一条文极少被适用的主要原因。


  

  首先,《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言。这并非笔者臆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其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其二是该条第二款中将“法律”与“行政法规”并列,而同属一个条文的两款在概念上自然应当保持一致,显然第一款中的“法律”也只能作狭义解释。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不会涉及各类产品的具体技术标准,所以,实践中能够以“违反法律”为理由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便很少见了。毕竟狭义的法律往往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对于诸如各类产品的违禁成分等细节问题不可能做出详尽的规定。这些细化的规定一般都是以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的形式作出的,而《专利法》第5条中所谓的“违反法律”并不包括对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违反。这就使得审查员较难以“违反法律”为由排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专利申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通说还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违反法律”的判断标准通常是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是否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1]然而,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专利申请人根本不可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提出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恰恰相反,申请人往往会大肆渲染这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或方法所可能产生的正面效应。这就进一步压缩了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所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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