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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视阈下的公共安全保护机制研究

  

  对使用违禁成分的产品或者方法授予专利权会产生一系列危害。那么,专利审查机构为何在这方面未能进行严格把控呢?概括而言,专利审查机构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申请把控不严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立法对公共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方面,我国现行专利立法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安全保护的关注不足。我国《专利法》第1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从这一条文表述可以看出,专利权人的权益是《专利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其中也提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但这是将其作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的必然结果来加以阐述的。因此,在立法宗旨上,《专利法》并未着重强调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另外,从现行《专利法》的内容上来看,其调整的重心是国家与专利权人之间以及专利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方面,现行《专利法》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条文难以具体操作。我国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之际就曾在第5条中做出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后,虽然《专利法》历经三次修订,但这一条文基本上沿用至今。表面看来,这一条文为专利权的授予设定了界限,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但是,《专利法》并未针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专利申请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因此,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重点关注的是对申请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审查,而很少利用《专利法》第5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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