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
1.符合宪法原则和国家权力结构。行政组织的职能、机构设置应考虑宪法原则和宪法就国家性质所设计的权力结构。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不是平等分权、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宪法规范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也影响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2.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组织法通过合理设置行政组织、科学配置行政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使各级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行政组织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
3.精简、统一、效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机构的改革任务愈发艰巨,人员的规模仍须继续加以控制,因此行政机构应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而且,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要实现高度统一,由中央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但行政机构的精简和统一,最终都要服务于提高政府的运行效能,因此,要通过行政组织立法,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
4.依法设置和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行,应当加强行政机构的法治建设,将依法设置机构和管理编制也作为行政组织法的一项原则,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各级行政组织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
5.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行政组织法要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现代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趋势和新课题
(一)现代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趋势
现代各国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其历史背景、条件、国情等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概括出适用于所有国家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的一般结论,但总的来说,各国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或多或少表现出以下的趋势。
1.行政组织结构更加民主、专业。黄锦堂认为:“早期的典范为传统科层体制,晚近则兴起新公共管理、新治理、新公共服务等改革风潮,而背后系现代专业分殊化、资讯及网络化、后现代化、全球化等当代政经社文之构造变迁”。[19]因此,现代行政组织不同于传统的“官僚机构”,它的组织层次与分工体系更符合民主化、专业化原则;组织成员不再以“官僚”自居,以“公仆”形态出现;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协调配合,在组织中各有职位;更重视专业分工和专业组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