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大致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构成;最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行政组织法的归属
学者翁岳生认为:“行政组织法系宪法学和政策学之范畴”;宪法所建立的民主、人民基本权利等原则,“拘束并指引立法者之行政组织有关的决定。由于宪法之相关条文简洁,不免有释义学的争论,尤其就行政组织权之归属,立法者一般享有广泛裁量权;于在实质内容上,得依时空推演而为调整。如此意义之行政组织(学),除了一方面衔接宪法学之外,另方面并与行政学、社会学、政治学之相关研究接轨。行政组织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研究者必须讨论行政机关的定义、常见的类型、行政委托、行政委任、公权力行政之委托、行政机关间之相互关系(上下级间之指挥监督以及行政协助),以及有无必要与如何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等”。[15]
故此,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归属,可以认为行政组织法属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范畴, 把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关注,并将行政组织置于宪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的研究范围,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行政组织的全貌,有利于吸收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推动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
(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组织法对于配置行政组织职能权限、规范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保障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国行政组织法的原则不尽相同,而行政组织应保持系统性、统一性是其基本精神。如在日本,尽管国家行政组织多种多样,其管辖的事务和权限也不尽相同,但法律要求这些不同的国家行政组织作为整体应保持其系统性和统一性。其基本原则是:就特定事务而言,必须明确主管机关及其权限和责任,以防止出现权限争议,也有利于便利国民和保障其权利。
有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规范、公开明确稳定、保障人权和依法担责等具体内容;或者说,包括依法组织、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原则。[16]也有学者指出了蕴涵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和政府负责等精神的法治原则,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的具体要求:行政组织法定主义;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必须确保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公共行政组织的建构,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乔育彬则将现代行政组织法之立法原则概括为法治行政(依法行政)原则、组织管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和积极行政原则。[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