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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范畴与新课题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组织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但行政组织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如行政组织以机关法人或单位法人、团体法人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就不是行政主体,而是机关法人、单位或团体法人。(2)行政组织不限于行政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虽然它们也是行政组织,但并非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有的不享有行政职权或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两者侧重点不同。行政主体强调的是具有行政权、能够作出行政行为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组织强调的是一个组织体系。


  

  3.行政组织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行政组织授权,简称“行政授权”,是指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机关的部分权限,该行为的效果归于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有些国家将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授权,称为“委任”3。


  

  在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经常交替使用,两种情况下的被授权组织也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都要依法进行。但两者主要有如下的区别:(1)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是有立法权的机关,而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是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而行政授权是行政权依法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转让。目前,我国行政授权的形式主要有对内部机构或派出(分支)机构授权[4]、对下级政府机构授权[5]和对所属单位授权。[6]


  

  4.行政组织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在中国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它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行政组织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5.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7]与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在学术界已有“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8]或“类行政组织”[9]的提法,或将行政主体分为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和委托主体[10]。而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实践中广泛使用行政执法主体的用语,并对行政执法主体有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分。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三个不同的概念:(1)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还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它作为类行政组织,具有行政职能,能够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但其中的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一般不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不是行政主体。(2)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中除去行政机关的其余部分,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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