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组织法的范围、归属和原则
(一)行政组织法的范围
关于行政组织法的范围,大致有狭义和广义两说。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有的国家如日本,这个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法可以区分为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公共团体组织法及其他的公共团体组织法。[11]而狭义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指为担当国家的行政而设置的国家固有的行政机关体系的机构。[12]
日本的狭义国家行政组织,由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阁、府、省和作为外局的委员会以及厅等各种行政机关组成。除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了作为独立行政机关的会计检查院外,人事院、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各种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也置于内阁所辖之下,其权限行使的独立性受到保障。国家行政组织的成文法渊源,除了宪法外,还有《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各种省厅等设置法;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在日本,除了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外,还包括公务员法和公物法。[13]
有的国家还有狭义行政组织法和最狭义行政组织法的区分。如韩国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行政组织法、其他公共团体法、公务员法、公物法和营造物法;狭义的行政组织法,是指除去广义概念中公务员法、公物法和营造物法之外的法律;最狭义的行政组织法,是指直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14]
从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法的视角看,在当今法治国家,行政组织法除了中央(联邦政府和联邦主体)行政组织法与地方行政组织法外,还包括涉及其他行使职权的组织和人员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围。
因此,在中国,广义的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国家中央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行政组织)法、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律、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这一广义的行政组织法的概念是行政组织法的通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