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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金融法初论

  

  (三)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我国的绿色信贷制度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处于政策层面,主要有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2007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绿色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加强对企业环境表现的关注,对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发放贷款,且可享受优惠利率,对高消耗、高污染企业不放贷款;对特定借款人的节能减排项目予以贷款支持,而对高能耗项目不放贷款。银行直接融资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绿色信贷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政策不具有强制力,商业银行是否推行绿色信贷多靠自愿,为使绿色信贷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亟需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与这三部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没有涉及绿色信贷的内容,无法为绿色信贷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笔者以为绿色信贷主要属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范围,上述法律修订时可在法律原则上提倡,但不可以强制要求。鉴于我国国情,目前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确立提倡性规范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主动的推行绿色信贷,如利息补贴、税收优惠等。


  

  (四)环境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法律基础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今日,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船舶油污保险的任何具体办法。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此条例的规定也仅限于此,没有其他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条款。而且上述条款仅针对海洋环境污染,范围极其有限。在政策方面,2007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该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根据该意见,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省市率先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3}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还处于试点的初级阶段,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随着试点的深入,我国将来的环境保险制度应该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撑,比如由国务院出台《环境保险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险的投保模式(强制性投保或任意性投保)、承保机构、承保范围、索赔期限、赔付范围、免赔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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