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温室气体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5])。除了温室气体之外,排污者还会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各种水污染物,由此产生的排污权也可以进行交易。与温室气体相比,此类污染物的污染范围一般局限在本国范围内,因此,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一般体现在国内法层面,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提出的“酸雨计划”。“酸雨计划”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的削减了二氧化硫排放,降低了酸雨的危害。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由四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泡泡、总量控制、排污补偿和排污削减使用的银行贮存。{11}(1)泡泡。即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视为一个“泡泡”。在泡泡内部,允许一些污染源增加排放,而其他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销排放量的增加。泡泡必须将泡泡内部的污染物削减到所规定的基准排放水平下;(2)总量控制。在泡泡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泡泡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标准或污染物的削减总量;(3)排污补偿。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销”或补偿它们的排放,这种排污削减量可以在本厂、本公司内部或在泡泡内调剂,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市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4)排污削减量的银行贮存。在排污交易活动中,工厂或公司可以将经过核准的“富余”削减量以信用卡的形式贮存在国家环保局认可的银行中,或以备后用,或通过交易活动出售或转让给其他需要排污的工厂或公司。
3.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所谓绿色信贷一般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项目提供资金时,要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绿色信贷目前各国尚未强制法律约束,主要是自愿性选择和政策性提倡,典型的代表是“赤道原则”。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会议通过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12}截至2011年8月3日,宣布实施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70家。[6]
4.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环境保险一般称为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工业化国家,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建立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13}实行强制保险的有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如美国1970年《清洁水法》、美国1965年《固体废物处置法》、德国1990年《环境责任法》、瑞典1969年《环境保护法》都规定相关主体必须向保险公司投环境责任险。而法国和英国则采取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如英国相关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投保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5.绿色证券法律制度。绿色证券是指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通过建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环保绩效评估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防范环境和资本风险的一系列调控手段的总称。{14}绿色证券法律制度包括绩优环保企业上市激励制度、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等。{15}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例,发达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具体内容包括(1)环境事项,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环境法规和法律程序,环境法律研究等;(2)公司产品涉及遵守环保法规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环境负债风险,与环保法规有关的债务和支出情况等;(3)环境事件,遵守法规情况及介绍,是否发生环境治理费用,环境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包括设备运行费用),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环境责任及金,与环保有关的债券情况及金额,等等;(4)环境法规及程序,遵守法规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以往环保法规执行时对公司收入和支出及竞争地区的影响,具体法规对公司的要求及责任,是否成为潜在责任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关责任解决措施、补偿费用,已经支出金额和最终支出金额,是否已起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