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金融的外延,也就是环境金融体系的构成,国内外的说法基本上大同小异,只在个别领域略有差异。通说认为,环境金融体系主要包括碳金融、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亦称环境保险)、环境基金以及与环境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等。“环境金融已逐步形成自身的框架体系,这种架构体系的建立来源于实务,是多方参与主体行为博弈的结果。”{7}但这里要强调一点,环境金融的框架体系不是静态的、封闭的,相反它是一个动态发展、兼收并蓄的系统,它可以根据社会时代的变化而产生新的内容。
(二)环境金融的法律规制及法治化
环境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其具有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各国政府尚无法完全掌握其运行的规律,环境金融的运作规则多数由参与主体意思自治,政府出台政策适当引导。但环境金融关系到维系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可持续型经济模式的前景,它涉及的关系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因此,在现代法治理念的背景下,环境金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为环境金融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环境金融体系中,碳金融是国际性最强、参与性最广、开展最为活跃的领域,碳金融市场也是发展较为完备,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环境金融市场。狭义的碳金融市场是指由国际上的相关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上,温室气体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8}30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EU ETS)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市场。欧盟的碳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需要在2008—2012年将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800,为此,欧盟在2003年7月2日通过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以下简称ETS指令)[2],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EU ETS设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减排目标,到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为达成此目标,EU ETS先为成员国设定总排放配额,然后成员国再将所获配额通过免费或拍卖方式分配给其国内厂商。配额不足的实体可以买入配额来完成其减排量,超额减排的实体可以将多余配额在市场上出售。EU ETS配额市场的交易额从2005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1198亿美元,占到了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的84%。[3]正是有ETS指令的强制性约束,EU ETS在交易量和交易额方面都远远大于世界上的其他碳金融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逐步重视环境金融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来积极推进环境金融的发展。1984年,城建部联合数个部门以及数家国有商业银行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可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995年,当时的国家环保局(现为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金融部门要把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作为信贷的主要考虑因素,加强环境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产业和产品,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出台了更多扶持环境金融的政策,为环境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必须认识到,我国当前扶持环境金融的措施大多属于政策,不具有强制力,稳定性不强,导致推行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将环境金融政策法律化是保证环境金融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必要举措。
二、环境金融法概念、特点及体系
(一)环境金融法的概念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