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风险社会理论,有效地管理和降低风险,保护人类安全和公民福祉,保障社会有序运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的基本政治责任。但是否就可以籍此以集体安全来否认个人自由,以国家意志而否定个人意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再造政治理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而影响日盛的治理理论正通过不同的形式在实践着。其中的复合治理理论颇似我国的综合治理。所谓复合治理主要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家庭以及个人等各方面主体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共同进行协调式管理,以实现预定利益或价值目标的过程与方式。复合治理具有多主体性、多维度性,其中个体是复合治理的最基本单位,只有个体风险意识的能动性和自觉性被调动起来,把控制风险的制度安排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风险。风险的复合治理可以具体化为四个过程:风险发现、选择风险、分配风险以及规避或者减小风险。唯有复合治理,才能将现代社会各式各样的风险,如由社会自身发展所导致的风险、社会组织结构的风险、社会成员的风险、社会治理的风险(制度风险)、信息等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全球化的风险等加以系统而综合的应对。
也许,风险社会理论给予人类最大的启示在于,今天人类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也是人类集体努力的副产品,因此需要人类在连带主义基础上的集体分担,而以责任(刑罚)个别化为显著标志的刑法绝非防御或者控制风险的最佳手段。在风险社会,刑法仍然只能担当“最后法”(Ultima ratio)的角色,而这一角色仍然只能建立在保障人权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欲以刑法为急先锋以抗制风险,非但不能保卫社会、实现社会保护的功能,反而会牺牲社会及其成员的权益、丧失人权保障的功能,因此,刑法乃至刑事政策本身的风险也是我们时刻必须警惕的。
【作者简介】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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