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刑法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刑法体系面临着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将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考虑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处罚的预防性。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上通过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将某些预备、未遂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类型、增设持有型犯罪以及刑罚适用重心偏向人身危险性等来发挥刑法控制风险的功能。
就此而言,安全刑法与风险刑法似乎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安全刑法的理念认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对个人的谴责,而是在于保证社会的安全,安全才是对刑法的最高指引。在所有容易发生危险的国家、社会领域中,刑法用来满足安全政策的行为需求,以致绝对危险犯的发生,在安全刑法的支持者看来,既然人就是现代社会中最大的风险因素,所以,根本无法指望科技发展本身能够防止或减少风险的发生。为了能在这个风险社会中获得安全,刑法必须要走出罪责刑法的界限,对一些特定的情况施加一些并非依据罪责的反应,这种反应针对的仅仅是犯罪人的危险性,而不是他的责任。安全刑法不是为了对具体的伤害实施制裁,而是为了避免社会混乱,保护社会的安全状态。从法治国向安全国的飞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社会安全、风险分担的角度来考察,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位线向前推进。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了不能安全驾驶罪规定;日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立法也呈现出了刑法保护早期化的趋势,对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的处罚日渐增多。美国在911事件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即顺利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昭示着“自由给安全让路”的口号得到了美国公众的普遍认同。2004年,德国立法机关曾一度通过了允许击落被恐怖分子控制的飞机的《航空安全法》,即使机上还有无辜的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