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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

  

  风险社会理论的另一个贡献是揭示了社会组织的结构性风险,提出了“再造政治”的理论。在贝克看来,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的改善与合法化。而在风险社会,我们必须把伤害的缓解与分配作为核心问题。为此,贝克提出要“再造政治”以应对风险。所谓“再造政治”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们必须告别这样的错误观念,即行政机构和专家能够准确地了解对每个人来说什么是正确的和有益的。要破除专门知识的垄断。第二,团体参与的范围不能由专家来定,必须根据社会的相关标准开放,实现管辖权的开放。第三,所有参与者必须意识到,决策不是已经制定好的,从外部做出的。要实现决策结构的开放。第四,专家和决策者之间的闭门协商必须传达到或转化为多种能动者之间的公开对话。第五,整个过程的规范必须达成一致,实现自我立法和自我约束。


  

  由此看来,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解读不尽准确,至少是有些片面,有先入为主的嫌疑。一些人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从自己熟悉的刑法专业出发,深陷在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突出表现有二:一是无视风险社会理论的宏观性,将其简单地理解为风险个人化、个别化,与个人行为的危害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或者危险状态相连接;二是忽视风险的遍在性、互动性,无视在社会组织、结构、制度等更重要层次的社会风险,而单纯依据行为—行为人的思路,强调个人风险、行为风险。由此提出的风险刑法、安全刑法乃至敌人刑法等理论主张,无不给人以十分危险的感觉。


  

  二、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


  

  风险社会理论的重要特性是其反思性,即在正视现代社会风险特征的同时,认真反思人类社会应对风险的手段方法所隐含的风险,契合了现代刑事政策学的批判特性。


  

  无论是风险社会的理论还是现代社会的实践都表明,风险意识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如何为个人提供制度性安全保障开始支配公共政策的走向,控制风险以安抚公众成为现代社会压倒性的政治需要。公共政策的出台,便是国家对现实政治需要的积极回应。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政治策略和表达方式,公共政策旨在支持和加强社会秩序,以增加人们对秩序和安全的预期。公共政策的秩序功能决定了它必然是功利导向的,刑法固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恰好与此导向需要相吻合。无论人们对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寄予多大期望,在风险无所不在的社会中,刑法的秩序保护功能注定成为主导。现代国家当然不可能放弃刑法这一秩序利器,它更需要通过有目的地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控制风险的政治目标。刑法由此成为国家对付风险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借此大举侵人刑事领域也就成为必然现象。它表征的正是风险社会的安全需要。在风险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后,刑法逐渐蜕变成一项规制性的管理事务。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正是威慑促成行为主义进路对现代刑法的掌控,最终使精神状态在刑法中的作用日渐减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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