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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

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


卢建平


【摘要】风险社会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今天人类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也是人类集体努力的副产品,因此需要人类在连带主义基础上的集体分担,而以责任(刑罚)个别化为显著标志的刑法,绝非防御或者控制风险的最佳手段。在风险社会,刑法仍然只能担当“最后法”(Ultima ratio)的角色,而这一角色只能建立在保障人权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欲以刑法为急先锋以抗制风险,非但不能保卫社会、实现社会保护的功能,反而会牺牲社会及其成员的权益、丧失人权保障的功能,因此,刑法乃至刑事政策本身的风险也是我们时刻必须警惕的。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事政策;刑法
【全文】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其贡献


  

  风险,英文为risk,法文为risque,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自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出版《风险社会》一书以来,“风险”成为理解和诠释社会变迁的一个关键性概念,“风险社会”随之也成为解释世界的全新范式。


  

  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贡献,不同的人显然有不同的见解。笔者以为,其首要理论贡献在于揭示了现代风险的特性。与传统的风险相比,现代风险表现出独特性质:一是风险的人为化。人类决策与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中的主导内容;二是风险兼具积极与消极意义。现代风险是中性概念,它会带来不确定性与危险,也具有开辟更多选择自由的效果;三是风险影响后果的延展性。现代风险在空间上超越地理与文化边界的限制呈现全球化态势,在时间上其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仅及于当代,还可能影响后代;四是风险影响途径不确定。现代风险形成有害影响的途径不稳定且不可预测,往往在人类认识能力之外运作;五是风险的建构本性。现代风险既是受概率和后果严重程度影响的一种客观实在,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与文化感知及定义密切相关。它不仅通过技术应用被生产出来,而且在赋予意义的过程中由对潜在损害、危险或威胁的技术敏感所制造。{1}


  

  风险社会理论的第二大贡献是揭示了风险的人为化。所谓风险的人为化,其实源于异化理论,即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而随之面临的风险是,人类自我毁灭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当人类经由放牧、农耕的乡土社会走向工业、商业和信息主导的现代社会时,人类面临的风险也由原先的以自然风险为主转为人为风险为主。当人类的权利自由因为现代经济、制度和技术而得到高度张扬的同时,人类面临的风险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而且,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人类用来应对风险的治理手段,本身就是滋生新型风险的罪魁祸首。在贝克的分析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他在《解毒剂》(Gegengifte)一书中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无论是冒险取向还是安全取向的制度,都可能蕴含运转失灵或由相对无知导致的决策失误的风险。风险社会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它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并非可随意加以接受或拒绝的一个抉择。技术风险与制度风险都内在于工业社会本身,是现代性的必然伴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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