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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

  

  四、若干思考


  

  依据戴尔玛斯·马蒂教授的刑事政策模式理论,以上风险刑法、安全刑法再到敌人刑法的理论嬗变,只是现代国家刑事政策模式由自由民主国家模式向专制国家甚至极权国家模式演变的象征。{6}这再一次表明,即便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一旦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发生错误,同样会出现历史的大倒退。历史从来不是奔着一个目标向着一个方向前进的。


  

  重读刑法发展史,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变化,都会带来刑法的深刻变化。工业化革命促使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转变,刑法也因此呈现刑事政策化的趋势;而对行为人的过度重视、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导致法西斯主义势力的迅速抬头;新社会防卫论作为二战以后刑事法学反思的结晶,正好顺应了现代社会既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而是否将个人自由放在首位,将保障人权放在首位,是否坚持法治主义原则,恰恰是现代法治国家区别于专制国家、极权国家的主要标志。


  

  在刑法领域中,贸然用风险、危险替代危害性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在一个强调危险控制的社会,个体自由的保障越来越让位于危险的管制,危害性原则对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逐渐由限制变为扩张,它不再用来保障个体的自由,而成为保护法益的有力工具。一旦对危险的管制成为刑法的主要任务,刑法的关注重心也必然会由保障个体转向保护社会,从惩罚犯行转向惩罚犯意甚至惩罚思想。


  

  风险刑法或安全刑法还会动摇现代刑法中“无责任即无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风险社会中刑法开始日益将危害预防与危险管理当作自身的重要任务,传统的控制方式与技术已经难以适应危险社会的形势,为了迎合危险控制的需要,罪责原则从强调行为人意志选择自由为惩罚正当性根据,悄然转向以客观评价行为人控制能力运动与否为惩罚正当性的根据。这一转向同样将使国家的权力无限扩展而难以限制,并将直接导致个体权利的工具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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