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基于宗教、文化、治理模式方面的差异,蒙古王公对赞成共和国体始终深怀疑虑。1911年11月24日,由那彦图、贡桑诺尔布、博迪苏等人倡首,成立了蒙古王公联合会。[64]11月26日,那彦图、贡桑诺尔布、多尔济帕拉穆、博迪苏等率蒙古各部盟的阿穆尔灵圭、杭达多尔济等24位王公世爵,以“蒙古全体代表”的名义致函袁世凯,开出蒙古方面的政治条件:


  

  “代表等世居朔漠,久濯王灵,于大皇帝无二心,于强邻无异志……此次唐大臣赴沪议和,南中士论,多挟持共和之说,以相胁迫。私衷疑虑,莫由索解。代表等自束发总角,虽各地其地,各子其民,亦惟是率其土地人民以受统一于大皇帝,不知其他也……前此库伦所以宣言独立者,非叛大皇帝,亦非深认共和之意义为何物也。实以改为民主之讹传,恐失其统于一尊之效……总期联络感情,日加敦睦……庶于赞成君主立宪之微忱,稍抒绵薄。”[65]


  

  此信即表示了对袁内阁的期待,又表达了对袁之不信任。其中法理方面而言,要害之处在于:强调了蒙古的中国认同和对统一的服从乃是因为对“大皇帝”的忠顺,实际上表达的是蒙古王公对君主立宪制的赞成而对共和制的坚决反对。而信中对此前库伦独立的解释,一方面明确表示库伦并非脱离帝国(以大皇帝为其人格代表)而独立另建新国,另一方面又表明这次所谓独立与内地省份效仿美国独立战争中各州独立然后联合建国的模式并非一回事。在致信袁世凯内阁后,蒙古王公又以内外蒙古十盟部一百三十五旗的名义,向南方临时政府议和代表伍廷芳发出函件称:


  

  “诸君子所主张之共和国将仅以十八行省组织之乎?抑将合满、蒙、藏、回共组织之乎?如诸君子欲合全国共谋组织,则满、蒙、藏、回土宇辽阔,占全国之大半,其人民习惯,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谓共和,更深惧诸君子少数专制之共和。治国必因其俗,不能强异以为同,且强邻窥视已久,向恃大清藩属之名义,尚未公然见噬于人,若君一去则不知鹿死谁手……如诸君子固持己见,骛虚名、速实祸,以促全国之亡,则我蒙古最后之主张,未便为诸君子宣布,敢布腹心惟诸君子其图利之天下幸甚。”[66]


  

  可见蒙古王公对南方民军的态度是深怀恐惧,认为其所谓之共和不过为革命党之少数专制,“未便为诸君子宣布”云云则表示了对南方政府的威胁,所谓未便宣布者,亦不过是人所共知的援引列强势力而出兵逐鹿。由上述函件可见蒙古王公对袁世凯内阁及南方革命军双方均无好感与信任可言,更谈不上对共和的赞成与认同。如果民国终告成立,则其对于蒙古的法统,除《满蒙优待条件》所提供的政治契约的约束力之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清王朝旧法统,特别是皇室力量对其产生的约束力,即所谓“只知有君主,不知有共和”。


  

  伍廷芳接函后复函蒙古各王公称:“民军起义之目的欲合满蒙回藏为一大共和国,此句并非为汉人之自私自利起见,乃欲与满梦回藏同脱专制奴仆之苦,而享共和兄弟之乐。”深通近代西方法学的伍廷芳按自己的价值取向与思维特点反复强调:“将来民国成立,汉满蒙回藏一律平等确无疑义……国民平权,将来之大总统汉满蒙回藏人皆得被选举政治上之权利”云云。可伍廷芳未曾料到这番劝解于蒙古王公而言,无论从价值观方面,还是实际利益方面,根本难以入耳。首先,“专制奴仆”云云,于蒙古王公而言,其实无甚愤怒可言,盖其未必反对专制体制,且“奴仆”身份在现代民主政治下为一般公民所绝难接受,但在蒙古部落政治下却是习见而无所窒碍的,甚至从政治关系的亲疏角度看,“奴”的身份更较“臣”的身份与皇室更近。其次,伍廷芳在强调平等之辞时却把蒙古王公习惯所称的“满、蒙、汉”顺序颠倒为“汉、满、蒙”,何以能令蒙古王公信服?实际上,最终于国体问题之决定,蒙古王公依然尊奉清室之统治权,认为蒙古各部当悉听御前会议之决定:


  

  “若以中国国体而论,本宜于君主,而不宜于民主,惟今日全国人心既皆坚持共和,且各亲贵王公亦多赞成此事,我辈又何所用其反对?今惟全听御前会议如何解决。如决定共和,我蒙古自无不加入大共和国家。虽然必要我辈明白主张共和,则无此体制。”[67]


  

  此条材料最能说明清廷合法性对蒙古之效力,以此为准据,则清廷所颁之法令,即为蒙古所尊崇,且不需要理解与同意,而直为无条件之服从。而就法律程序而言,御前会议虽是一个临时性质的议事机制,但正是御前会议———而不是袁世凯内阁———才是《逊位诏书》内容议定及最终颁布施行的最终机关。可见《逊位诏书》对蒙古王公约束力之强。


  

  当然,御前会议并非没有蒙古王公的意见与讨论,实际上蒙古王公是全程参与其会的,若以国体确立过程中无蒙古代表参与参议会为由反对《逊位诏书》对蒙古的效力,在法理上是错误的,正如有贺长雄的分析:


  

  “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内外蒙古十盟,科尔多、杜伯特两盟,新土尔扈特一盟,伊犁旧土尔启特等五盟、青海左右翼两盟、察哈尔、乌梁海、哈萨克部落等诸藩,只知对于清帝有服从之义务,不解民主共和为何物,故清帝承认共和将统治权让与,则除武力征服以外,决不能直以为民国之一部也。”[68]


  

  随着南北局势的演进,以及南方临时政府的成立,共和之制日渐深入人心,已议决逊位的北方,为讨论最终方案,1912年1月17日至23日,隆裕太后召集皇族近支、蒙古王公和袁世凯内阁的代表连续举行了御前会议。蒙古王公有那彦图、贡桑诺尔布、帕勒塔、棍楚克苏隆和博迪苏等出席了御前会议。[69]1月17日的御前会议上,有近支王公因袁世凯遇刺而恐慌,害怕和谈破裂,因而提出“俯允共和以弥纷乱”,惟因“在京蒙古王公多不谓然”[70]未能形成定议。而那彦图、帕勒塔反对共和最力,帕勒塔对庆王说:


  

  “蒙古自有历史以来臣服中国惟与清廷有血统之关系,故二百数十年来列为藩属,相亲相爱。今一旦撤销清廷,是蒙古与中国已断绝关系,将来驱逐中原,尚不知鹿死谁手。”[71]


  

  帕勒塔之言论在蒙古王公中极有代表性,即以满蒙血统关系为承认帝国法统之要件,以清廷存续作为蒙古认同中国之要件,一方面承认有清廷则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一方面强调若无清廷对满蒙关系之维系,则此种法统上的联系将会断绝,甚至威胁将以民国为敌国。


  

  由于1月26日清室宗社党领袖良弼被炸身亡,同日段祺瑞等40多名北洋将领通电逼宫,要求实行共和,形势所迫之下,蒙古王公就算想不通也不能不低头,只能转向支持共和,惟对实行共和体制的合法性追认方面,则如上文所引,强调其所服从者为御前会议之决议。而1月28日孙中山致电贡桑诺尔布等蒙古王公、台吉称“汉、蒙本属同种,人权原自天赋”[72]云云,是否真能打动蒙古王公?值得怀疑。查孙中山同日另一电报中尚且称“两会(指同盟会、光复会)欣戴宗国,同仇建虏”,[73]所谓“建虏”,狭义上虽指“满洲”,但胡、虏、鞑靼一类名词,原为对北方游牧民族的泛指蔑称,倘若今日论者设身处地,置身于当时蒙古王公所处语境,看到孙中山这种用语,则其对南方政府之浓重的不信任感,不难逆料。就蒙古王公而言,说到“大清”,在认同上依然是“我们的大清”,至于民国者乃谁之民国?是蒙古王公及其人民的民国吗?对此蒙古王公不能不表示很纠结。荣祥在回忆当时蒙古土默特旗王公对辛亥革命的态度时说:“他们对(驱逐鞑虏)这句口号的反感很强烈。他们虽然明白这一口号的矛头是指向清朝统治的,但‘鞑虏’二字有牵连到蒙古的意味……在这种感情支配下,他们不能迅速赞助革命是毫不足奇的。”[7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