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之皇室,乃饮鸩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贻我中国以难题……若非现皇室禅让,则友邦不易承认……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训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56]
这一担忧,亦在参与和谈的各方精英中广泛存在,基于这一认识,在南北和谈中,南方阵营中的立宪派与北方阵营中的袁世凯集团逐步取得共识,试图借用传统儒教国家的禅让制度来弥合这一认同差异,以期和平完成终结满洲族群主权,而建立民国法统的过渡。前文所述《逊位诏书》的起草过程正好反映了这一过程最终在法律文本上的精致体现。
就当时而论,《逊位诏书》显然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民国统一临时政府对北方各省即边疆民族地区的合法性。即使孙中山心存质疑,但这质疑主要在于对南方临时政府法统之正统性的争辩,对北方地区及边疆民族地区,孙对北方将领及各蒙古王公对袁世凯的“推举”亦表示赞成:“(蒙古王公)来电荐举慰庭君,微执事等言,文岂忘其夙约?”[57]可见孙中山对这一推举的效力是持认可态度的。只是袁世凯所谓“清帝委任,无足再论”等语,不过是应付孙中山之辞,从此后袁世凯态度看,他对这一委任的态度,是极为重视并反复引为自身总统身份之合法性(以及民国统一政府合法性)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至于北方诸将的认同,可以东三省为例证明: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在致吉林巡抚陈昭常等的电稿中,转录自己致内阁电文,起首即为“恭读钦奉懿旨,国体解决”,[58]这显示了“懿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总督与僚属之间的合法性功能。在“尧舜”禅让的前提下,是“王无可勤,义无可举”的,捍卫前朝的忠臣反成“攘夺”之“公敌”,可见“君为尧舜,众主共和”对时局的镇定力量。[59]
对《逊位诏书》所代表的治权转移的禅让模式,袁世凯显然比孙中山更清醒地认识到其现实意义与重大价值,它决定着民国是否能顺利而完整地继承前清法统。因此,当孙中山大张旗鼓地祭祀明太祖时,袁世凯却反复强调清廷揖让之德性。袁世凯时时刻刻强调,清帝国的皇统是以将治权转让给民国全体人民为终结的。在《临时约法》颁布后,袁世凯一方面以《临时约法》为依据组织临时政府,但另一方面,宣示其合法性地位时,依然紧扣《逊位诏书》。1912年4月29日,袁世凯在临时参议院演说时宣称“世凯忝承五大民族推举,夙夜祗恐,恐不能胜”。[60]此语非虚言,乃有的放矢,所谓“五大民族之推举”,自然是与“参议院之选举”针锋相对。而“推举”的行为,并非真实存在,其依据来自《逊位诏书》。这一宣示是袁世凯针对革命党对诏书中“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语所提出的质疑的反驳。随后在就任正式大总统的宣言中,袁世凯又再次强调“清帝逊位,共和高程,以五大族之不弃推为临时大总统”。[61]反复宣示其治权范围及于原大清全境之各族群。后世史家与法家的论述将袁孙之争的重点聚焦于中华民国首任总统及首届政府的“开国”地位之争,却忽视了袁世凯“五族推举”说中包含着更为坚强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权继承的合法性论证。
至1914年,袁世凯着手制定约法时,向约法会议提出咨文,全面申明了民国治权与《逊位诏书》之间的法理继承关系,并特别强调了满蒙回藏边疆地区幅员辽阔的疆土之所以能归于民国法统之下,实有赖于清室之逊让:
“查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根本组织所关,然中华民国国体之更新,尚在约法未制定之以前,其缔造艰难得以至今日者,固原于国民心理之所同,而实成于前清帝后之能让国…前清隆裕太后念将士锋刃之殃,愍黎民灾祸之酷,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降旨(逊位)……旨既颁,国体斯定……若清室不即颁逊位之诏,南北亦绝无和议可言,战祸相寻,恐今未已。况满蒙回藏诸族,煦沫覆育于清室者,历有年载,平日戴高履厚,本来奉一尊为依归,一旦解纽失纲,岂易并一心为趋向?瓜分豆剖,或见域中……清帝手掣二百余年继承之皇位,视同公物,而付诸兆民,斯民国仍得二万余里壮阔之版图……诸族能随统治权为转移,而赞成共和,以视纯由民意所构成,全资武力为解决者,本难同日而语。在民军方面,即能联合汉姓,恐不能聳三族而共覆满清;即能发难中原,抑岂能征殊方而同归领土?”[62]
由上述引证可知,满洲族群主权的消灭,由于清皇室之逊让,各方对此大致形成共识,并将《逊位诏书》与《临时约法》等同视为民国法统之基础,殆无疑义。就边疆民族地区而言,正是《逊位诏书》具有强大的合法性力量,使得部分少数民族的上层统治阶层对之能够“理解,则服从;不理解,亦盲从”。
五、《逊位诏书》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效力:蒙古
《逊位诏书》对蒙古各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历史上蒙古对清朝的认同以及对清廷法统之忠诚的形成过程;二是《逊位诏书》议定过程中的蒙古王公之参与;三是诏书颁布,帝国法统消灭而民国法统继承之后蒙古各部的反映及认同。
蒙古被纳入清朝的版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发端甚至还早于中原明王朝的覆灭。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蒙古人对王朝形成的参与过程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蒙古王公甚至成为王朝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因此,到王朝晚期,蒙古各部对清王朝的认同程度已经很高,由于其部落政治文化的特点,这种国家的认同又聚焦于清皇室之上。诺汗?艾儿维索科(Johan Elverskog)指出,清王朝吸纳蒙古的过程是一种相互符号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礼仪、宗教、联姻、司法体系等方式,蒙古与清室实际上形成了密切的共生关系。他指出:“成为蒙古人,这种自我认同就意味着:成为信奉佛教的大清国的蒙古人。这时候就不能再按照帝国主义那套理论去评估清代中国300余年的洪业。”[63]当蒙古人将清王朝视为“我们的大清”时,这种国家忠诚与认同就已经根深蒂固。此说颇具洞见,一方面表明着蒙古人对清代的认同程度已深,另一方面却也提示着这种认同背后的宗教基础。
在《逊位诏书》及诸《优待条件》的制定过程中,蒙古王公作为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皆曾参与其事。就法理而言,《逊位诏书》与诸《优待条件》既属南北方双方的政治契约,则蒙方是缔约一方中之一部分,因此诏书对其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具体过程则较之纯粹理论上的探讨远为复杂曲折。蒙古王公的反复,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法理因素只是其中一种,各方对未来国体之认同之差异,对族群特权得失之顾虑,乃至满蒙亲贵内部权益得失之斗争都影响着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