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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时人与今人都称民国建立称为“建国”,但这只是政治文化意义上的俗称。之所以称为“建国”,可能是因为革命派领袖计划中的革命方案是对美国建国革命的模仿:即北美各英属殖民地通过革命从英帝国分离并独立建国。这种比拟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将中华民国的产生视为中国内地各殖民地脱离清帝国的独立建国行为。但就严格法律意义而言,无论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国”,还是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实际上都是“建政”,其实质是建立起中国的“新政权”,是中国的“新政府的建立”,而绝非所谓“中国脱离清国殖民统治而建立起来的名为‘中国’的新国家”。同理,革命党所谓“光复”也只是中文政治与传统语境中的习语,而绝不能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之恢复”。陈体强教授在其名著《国际法上的承认》[12]一书及解放后的诸多文章[13]中对此曾作出精辟分析。陈教授再四致意于此,盖因在国际法上,对新建国家的承认,与新建政府的承认,所遵循之标准及原则迥乎不同。需要强调的是:民国法统不能仅以单方面的宣言即告成立,还需考察其实际统治的有效性,以及北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精英及人民对民国法统的态度及认同与接受之程度;此外,在列强干政的权势格局下,列强的承认也是必须考虑的一环。以下先讨论《逊位诏书》的形成过程及思想脉络,并分析其学理基础,考察其颁布后各方的态度与承认。


  

  二、制作契约:《逊位诏书》作者及版本之比较


  

  “诏书”、“上谕”等皇帝谕令,从体例及效力上看,原是中国特有之政治文献,征诸法理及比较法学,无不视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尤其是在清帝国已经预备立宪,准备实行宪政的语境下,更无需经过中西术语的转译,可直视为制宪文件,与之前所颁《钦定宪法大纲》及最新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具有相同之性质,因其后出而效力尤高。丁氏一见英文副本,即称之为“法令”。实际上,不止是作为记者的丁乐梅,南北各方精英,边疆民族区域各族领袖及列强无不认识到诏书的重要意义。嗣后发生在中国中央与边疆地区辽阔土地上的种种关于建政、独立、分裂、承认的宏大的政治博弈与立法活动,都无法绕过《逊位诏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逊位诏书》草拟、制定、颁布过程的梳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逊位诏书》系从隆裕太后的视角所拟之作,其辞曰:


  

  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各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钦此。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盖用御宝。


  

  内阁总理大臣、署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署度支大臣绍英(假)、学务大臣唐景崇(假)、陆军大臣王士珍(假)、署海军大臣谭学衡、司法大臣沈家本(假)、署农工商大臣熙彦、署邮传大臣梁士诒、理藩大臣逵寿。[14]


  

  诏书由内阁大臣附署,尽管多人请假,但就法理而言,附署依然为诏书产生法律效力之要件。就边疆民族区域方面而言,负责帝国藩部管理的理藩部大臣逵寿并未告假而实署该法令,亦是该法令对帝国边疆民族区域之效力的表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印玺对边疆民族区域地区的象征性法律意义。据叶恭绰的回忆:


  

  “逊位之将定也,深虑者恐届时有元后掷玺之事,因议不妨先仿英内阁设长玺大臣之制,以徐东海为太保,令司盖玺之职。迄后逊位之诏,亦相沿由徐手盖玉玺焉。”[15]


  

  其中精心安排,颇有深意。“恐届时有元后掷玺之事”一语表明诏书制作者对蒙古地区的特别忧虑。盖中国皇帝向来以传国玺作为皇统象征,以表示“天命所归”之意;而在边疆民族区域游牧帝国的政治传说中,亦以成吉思汗传国玉玺为大蒙古国法统之象征。1635年林丹汗子额哲将元传国玺呈献给皇太极,[16]标志着北元汗廷的覆灭以及清国对北元汗廷统治权的确立。对传统中国的统治术而言,礼仪具有极端重要的政治意义,[17]而清帝国在治理边疆民族区域地区时亦殚精竭虑于此,[18]在政治、宗教礼仪上大做文章。[19]既然《逊位诏书》宣布天命在民,若偱元、清故制而令徐世昌掌此玉玺而盖宝印,对蒙古来说,更能体现统治权转移的合法性。而以太保为司玺,则是仿英国长玺大臣之制,对外亦传达出这一程序的现代性与国际性。这种将旧制与新制结合,以法统在蒙古汗廷与金国汗廷间转移的故事来暗喻法统从清廷向人民转移的合法性,极具象征意义,无疑体现出帝国政治家高明的政治智慧。


  

  早在和议开谈不久,双方停战之前,逊位之议即已公诸舆论,因此,诏书起草过程的记载,可分公开与暗中二途讨论。公开讨论见于当时各大报刊所刊载之公开电文及小道消息,而晚近出版的珍贵史料《赵凤昌藏札》[20]又为今人提供了诏书形成的暗中商讨各方之交游过程。尽管诏书之法律意义来自颁布者,但执笔之人的考证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诏书虽云代作,但字里行间不可能不透露执笔者本人的政治倾向与立场;其二,比勘诏书不同版本的增删,可窥见参与各方附着其上之政见;其三,尤为重要的是,从政治思想史角度考察,参与商讨诏书起草的各色人等虽未必拥有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但多少皆曾影响诏书运思之理路,又皆曾反过来受诏书主张之影响。


  

  由于参与此事之人皆为南北阵营至关重要的人物,并将主导未来中国之立法,故梳理这一重要法令成文的制作人物及其思想脉络,价值就尤为突出。举例而言,革命派从力主“排满”到赞成“五族共和”的急速转向,本来颇难理解,论者褒之则归因于革命派的“觉悟”与“宽容”,贬之则归咎为革命派的“软弱”与“妥协”。其实以革命派的立场,原本未必屑于转向“五族共和”,亦未必了解继续贯彻“排满”的种族革命势必将导致严峻的边疆危机和帝国主义的瓜分惨祸。即便了解,也未必真正在意,盖其心中所悬之民国,主要还是汉人之民国,十八行省以外,尚未能(也不那么愿意)顾及。在革命派立场及措辞的改变中,务实的立宪派以及袁世凯派出的议和随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意见交往,必见于纸面和谈与文电交驰之外的密商。赵凤昌私邸惜阴堂就是这样一个关键的空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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