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杨昂


【摘要】辛亥革命南北议和的结果是清帝逊位,以禅让模式终结当时统治中国的清帝国。清帝《逊位诏书》成为帝国主权转移至民国的重要合法性文献,对中华民国建政意义深远。作为原帝国所辖领土的辽阔的边疆民族地区因此被当然合法地纳入民国法统之下,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一个完整继承清帝国的主权国家。然而西方列强及国内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图谋瓜分、分裂中国的野心不死。因此,在辛亥革命中,中央、边疆民族与列强及分裂主义之间展开了关于中华民族宪政合法性及国际承认的政治博弈,虽然最终我们基本捍卫了领土主权完整,但仍需保持警惕,应建构我们自己的理论话语以应对西方的理论挑战。
【关键词】逊位禅让;民国法统;边疆地区;国家统一
【全文】
  

  帝国从未崩溃,它只是悄然隐退。


  

  武昌辛亥首义之后不久,革命军攻占南京、清军攻克汉阳,南方革命军无力北伐,而北方袁世凯则无心南下,列强采观望态度。南北双方沿长江形成对峙之局,遂遣唐绍仪、伍廷芳于上海展开议和。经过协商之后,清廷决定逊位。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西元1912年2月12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逊位,“将统治权公诸全国”。[1]有清一代268年之法统遂正式终结。此前于1912年1月1日已宣布成立的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方临时参议会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之后,以吸纳北方政府的形式,[2]成为全国唯一合法政府,正式确立及于前清领土全境的统治权。尽管此时民国政府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尚有待确认,但以宪政演进的国内视角观之,其法统已经确认无疑。由于南方政府的统治区域及其政府之合法性颇受限制,与传统观点仅仅强调南方政府因其颁布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主张之“五族共和”意识形态而产生对边疆民族区域地区统治的合法性不同,我认为:在国家法统由帝国向民国转移的过程中,《逊位诏书》在先后颁发的法令或宪法性文件中居于枢轴地位,它是北方地区,特别是清朝时中国所属的辽阔的北方边疆民族地区能纳入民国法统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逊位诏书》颁布的次日,即1912年2月13日,深通法学并具历史感的丁乐梅(Edwin J.Dingle)在汉口英国领事馆收到《逊位诏书》的英文版副本(即诏书颁布并“照会友邦”的版本),立即指出:


  

  “《逊位诏书》是帝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令。它一旦被公诸实施,定将会成为中国所颁布过的一切政治文件中最令举世震撼者。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今日身处帝国中心地区(按:指汉口)的我们一时间尚未能理解其对中国未来的全部深意。”[3]


  

  一、建政还是建国:新清史与西方国际法的曲解


  

  帝国法统终结之后,民国政府获得的是一个怎样的政权?革命派所谓的“建国”,是建构出怎样的一个国家?其领土疆界、人民构成为何?主权所及范围为何?这是一系列聚讼纷纭的问题。根据政治立场、族群认同、历史观念等诸方面的差异,不同的群体可能会认识不同。革命起于中国南方,临时政府及参议院则由长城以南十八个省份中之多数组成,革命领导者的身份则几乎全为汉人。这样一个民国,有权成为帝国的完全合法继承者,统治除了中原地带的十八行省以外更为广袤的中国边疆民族地区吗?多年来,部分西方国际法学者与近年兴起的美国新清史学派历史学家,对此提出了尖锐的质疑,产生了许多曲解。其质疑对象所针对者,主要是在中国曾居于官方学说地位的革命史叙事,特别是革命党人“五族共和”的建国理论。也许并非巧合的是:新清史学派的诠释,竟能与同情分离主义的西方国际法学家的自决理论若合符节。


  

  美国新清史学派的基本主张是:清帝国不等于中国,它不是一个汉化的国家,而是一个混合族群的多元的、人格化的帝国;清朝皇帝通过角色扮演来建构帝国认同,对汉人而言他是天子,对蒙古人而言他是诸汗之可汗,对西藏人来说他则是菩萨化身,[4]最终,他成为多主制下的帝国共主[5]——大清皇帝;清朝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儒教文化中国,而是建立在中国土地上的“征服王朝”,[6]它奉行“帝国主义”政策,[7]与俄、英欧洲帝国主义争霸内陆亚洲;通过“武力西征”,帝国终于在18世纪成功地达致扩张巅峰,将原本非中国管辖的辽阔的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生活于其间的非汉人的游牧国家纳入治下,[8]成为帝国的殖民地;大清帝国积极扩张推进殖民事业,建立其“帝国人种学与民族志”,[9]通过鼓吹其族群神话与灵活的政治策略,建构起满洲的“族群主权”;[10]在辛亥革命爆发后,汉人革命者推翻了帝国,建立起他们自己的民族国家,即中华民国,而在西方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及汉人对民族主义学说的引介与鼓动下,帝国各藩属与殖民地的人民也民族意识勃发,开始追寻自己的民族国家:由于革命导致帝国崩溃,各殖民地人群终于有可能将其民族意识付诸实践,建立自己的国家。


  

  新清史学派的上述理论根本不能成立。本文则试图集中驳斥罗友枝(Erelyn S. Rawski)错误论调。


  

  罗友枝说:“辛亥革命使满、蒙、维、藏能自由地创建自己的独立的民族国家。对清廷的忠诚并不能自动地转化为对中国的忠诚。”[11]


  

  我将结合历史与法律两方面的进路,围绕民国法统的继受与形成及其对于清朝边疆地区的合法性证据之一,即清帝《逊位诏书》这一重要法律文件作一分析,意在论证这样一个观点:清帝国即中国,在辛亥革命之后,帝国并未崩溃,而是效法古典中国的政治传统,以“禅让”的方式将国家主权及治权全部完整地转移给民国,实现治权的转移;并提出“合满蒙回藏汉为一大中华民国”旨意。实施这一程序的法令即《逊位诏书》。尽管“禅让”之制就其内涵外延而言都与西方近代政治法律传统与规范难具可比性,但南北双方又以高明的政治技术,将逊位过程嫁接于近代法律意义上的交战团体之间签订政治契约以转移主权的模式,并将之公诸万国,从而获得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承认。就算对清廷的忠诚并不能“自动地”转化为对中国的忠诚(何况并非如此),但经过南北议和与清帝禅让之后,《逊位诏书》以法律的形式“主动地”将帝国全境之统治权交给了全国人民,即前帝国的全体臣民与民国的全体国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