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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关于诏书的实际起草者,叶恭绰回忆道:


  

  “逊位之诏,张金坡(锡銮字),早令人拟一稿,同人嫌其冗长,交与余修正。余以为时尚早,秘藏衣袋中。至十二月二十前后,方拟动笔,而南方已拟好一稿,电知北京。”(此稿系张季直赵竹君二公所拟),遂由某君修改定稿。此稿末句岂不懿欤四字,闻系某太史手笔,余甚佩之。盖舍此四字,无可收煞也。[21]


  

  叶恭绰所得此稿,未刊布于世,但从他回忆可知,基本被采纳的诏书底稿为张謇与赵凤昌所作,其余各版本只是在此底稿基础之上有所增删润饰而已。再综合其他材料分析,张謇为此稿主笔者,殆无疑义。其实早自冯自由著《革命逸史》以来,诏书为张謇所作传闻即已广为人知,据冯自由记载:“清帝逊位谕旨之文辞即在赵宅起草,乃出张季直手笔,原稿今尚由赵宅保存之。”


  

  张謇草成诏书之后,由唐绍仪将全文电告袁世凯。[22]可知诏书由张謇著于惜阴堂。赵凤昌之子赵尊岳所记之惜阴堂趋庭见闻,详细地记载了张謇在此草拟诏书原稿之事:


  

  “方大计既决也,南中计日俟逊位诏书,期释重负,而期之殊不可得。或以为事有中变亦。一日,先公忽有所悟,语张謇曰:明诏未颁,恐京师无大手笔足了此案,君试拟为之。张初笑谢,以为不可,终于著笔,就其案头八行横笺,不具首尾,书数百字,文甚朴雅。先公以为可用,亟电京师,不出所料,北方前拟数诏,均不中体,袁正患无策,得之大事称许,一字不易,仅加由袁世凯办理一语颁行之。”[23]


  

  可见张謇确实为诏书主要起草者。经朝廷正式颁布后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定稿则有所变化。张謇所拟原稿如下(加重点号部分为与法定版本相异之处):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为全权大使,遣派专使与民军讨论大局,议开国民会议,公决政体。乃旬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于野,徒以政体一日不定,故民生一日不安。予惟全国人民心理既已趋向共和,大势所趋,关于时会,人心如此,天命可知。更何忍以帝位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予当即日率皇帝逊位,所有从前皇帝统治国家政权,悉行完全让与,听我国民合满、汉、蒙、獉、回、五族,共同组织民主立宪政治。其北京、直隶、山东、河南、东三省、新疆以及内外蒙古、青海、前后藏等处,应如何联合一体,着袁世凯以全权与民军协商办理,务使全国一致,洽于大同,蔚成共和郅治。予与皇帝有厚望焉。”[24]


  

  两稿相比较,可见后经袁世凯内阁改动者主要在诏书的后半部分,主要差别在于:


  

  (1)原稿提出的政体是“民主立宪”政体,而定稿则改为“共和立宪”政体,这一修改较为符合当时南北双方的政治主张;(2)定稿中“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为原稿所无,当系内阁与皇室讨论之结果,为强调对皇室优待条件之保障所加,并与附随诏书颁布的皇室及八旗待遇等上谕形成结构上的衔接;(3)定稿中“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为原稿所无,强调了对中国古典政治传统的认同;(4)原稿中“听我国民合满、汉、蒙、藏、回、五族,共同组织民主立宪政治”,强调的是政体,而定稿中的表述则改为“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则明确的是国体;(5)原稿中对北方政府尚掌握在手的本部的北京、直隶诸地区及边疆地区的蒙、藏、新、东三省等作出列举,定稿则删除之。


  

  定稿对原稿相承不变的部分则在于:(1)两稿都提出将统一过程授权袁世凯组织;(2)两稿都提出五族统一;(3)两稿都提出统治权的完全转移及皇统的完全消灭;(4)两稿都强调“民心”与“天命”的关系,利用了中国古典政权转移的天命学说。其中第(2)及第(4)两条差异,尤显重要。


  

  定稿加入“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等句,以巧妙的修辞手法将诏书与同日颁布的《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等直接讨价还价谈待遇的法令衔接了起来。常安先生指出:《逊位诏书》及其附属文件《皇室优待条件》等法令,其性质是一种宪政契约,[25]由清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订约之双方,而约束力则及于全国。三份优待条件的协议,分别关涉皇帝、宗室以及皇帝所代表的满蒙回藏各族群人民三个层次的边疆民族区域群体。之所以皇帝能以一人而代表边疆族群人民群体,则正因为罗友枝所谓“人格化帝国”的特点,而皇族与皇帝自身即具备边疆民族区域的满—通古斯族性。[26]《逊位诏书》与诸《优待条件》从法律上牢不可破地将帝国法统结束后的中国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联系在一起。


  

  同样重要的是,涉及国家构成及其与族群之关系的当为国体而非政体;定稿明确五族合为“一大中华民国”,实际上同时将“中华”定义为族名与国名,一方面深合于中国数千年传统文明,一方面又完成了“合族为国”的近代形式的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宣告了中华民族的法理形成。这是原稿“合五族共同组织民主立宪政治”所无法实现的。后世历史学家为因应抗战时期的国家危机而提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的理论,常被西方学者讥笑为民族主义偏见,但证诸法理,又何偏之有呢?顾颉刚说从今以后要慎用“民族”二字,因为“中华民族是一个,这是历史,也是事实。”[27]实际上不妨在此基础上再加一句,改为:“中华民族是一个,这是历史,也是事实,还是法律。”在《逊位诏书》颁布后数日,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开篇即规定:“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28]何谓“中华人民”?除却作为“国族”的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之人民,他解自难成立。


  

  考察《逊位诏书》颁布前后的其他宪法性文件或政治性宣言,我们可以发现,在表述上与理念上,这些文件往往与《逊位诏书》存在着外在或内在的相似性。1912年1月1日,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孙中山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族,是曰民族之统一。”[29]查其词句,与《逊位诏书》非常相近,只是仍存在一个细节差别:即将各族排列次序中的“满、汉”颠倒,变为“汉、满”。此外,上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所采“中华”之族名亦与诏书相同。可见,这些法律文件在行文表述与思想内涵方面应当有相当程度的相互影响。《临时大总统宣言》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或许曾受到《逊位诏书》之作的直接影响。思想的影响,大多无迹可寻,原本是最难证明的,但我们若回到具体的历史时空之中,通过重建相关人物的交游及其相互间著述的往还,则有可能证实不同人物在思想学说上具体影响的脉络。南北议和期间的惜阴堂即是这一制宪时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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