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运行的程序主义
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20}179的一种法律运作方式。法律程序能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的气氛,为解纷行为创造条件;能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与随机性,从而把人们的法律行为导向一个规范的、标准化的模式当中;通过程序角色的分配实现法律人的职能分工,使法律人的技能、职业专业化;同时它还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一起被称为推动西方法治进程的两驾马车。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盛行和程序缺乏相应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原因使得法律程序本身都异化了,进而使得人们的权益受损,法律也因此异化。
五、法律异化的克服路径
法律的异化是很难避免的,如何有效地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异化就显得意义十分重大。
(一)以人为本,确保良法的产生
法律的内在基础应以人为本。“人,总之一切理性的动物,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仅仅作为手段供某个人任意使用的。”{21}81马克思认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并是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2}118这种“人是目的”的思想,将人提高到一个至上的高度,也告诉了我们要想克服法律的异化,就必须要将人当作目的。法律的内在基础以人为本(人本法律观)是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与当代中国的主体--以人为本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生动体现和理论成果。“人本法律观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它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11}54它为克服法律的异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
1.法律应从人性出发,宽容人的缺点,鼓励人的优点
休谟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3}6“认真看待法治的人性论基础,对法治的性质及其构建才可能有更为深入的把握。”{24}107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中,尤其应关注及尊重人性的因素,以人的本性作为法治的基础。人高于动物,有其特有的优点,但人无完人,也有着自身的不足。对此,法律应从人性出发,宽容人的缺点,鼓励人的优点。宽容人的缺点简单地说是指法律不宜过于苛刻--对一般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施加法律的制裁。“立法切不可拔高道德标准,如果只反映一部分有较高道德观念者的道德要求和愿望,其制定出来的法律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不可及,最后也必将使法律目标难以实现。”{25}193法律应该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公平、合理和正义。同时,法律也应该充分发挥好缓刑、假释、减刑等法律制度的作用,给予人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之所以要宽容人的缺点,是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易受不良情感的支配,往往会犯一定的错误。虽然立法中不能拔高道德标准,但是却可以鼓励人们发扬优良的道德传统,鼓励人的优点,如民法上对无因管理、公平责任的规定等。
2.尊重人的现实需要和利益需求
人是主体,法律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客体。在法理上看,人的需要和利益要求促进了权利、人权和自由等法律思想的产生。首先,权利与人的需要和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耶林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2]这一论断清晰地揭示了权利的利益属性。其次,人权与人的需要息息相关。在法律上,人权就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现实权利的运行过程,其实就是人的正当需要的满足和正当利益的实现过程。再次,自由与人的需要和利益也有着很大的联系。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为满足自己的利益和需要的自主行为,它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可以说人的需要和利益需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导向和渊源。所以当权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以社会中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和现实需要为导向,并尽量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和现实需要。
3.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自我意志得到了自由的体现,人的各种需要与潜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人的社会关系也获得了高度的和谐等等。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发展经历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后,将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阶段--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是其所有成员为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而自觉自愿建立起来的“真实的集体”,人们将在其中获得自由全面和充分的发展、成为有自由、个性和幸福的人。虽然马克思主义把人的全面发展寄希望于共产主义社会,但是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必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应有的保障。由于法治本身就是对专制的否定和对人性的解放,因此,可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两者且具有一种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