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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异化研究

  

  尽管人们围绕“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进行了长久的争论,但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就是有些恶法在历史上,甚至在当今成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当然的、权威的行为准绳,再加上总是与法律形随影至的暴力,恶法就成了强者或统治者迫害人们的“合法”依据与幌子。这样的法律当然是已经异化了的法律,而且是一个异化得非常严重的“法律”。


  

  (二)合法伤害


  

  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其内在要求一种理性之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然而,因为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社会行为的丰富多彩性,使得法治往往会对人们丰富多彩的行为进行削足适履式的处理,以求能符合一个个业已成型的法律模式,从而进入法律程序予以法律处理。法律追求的这种形式合理性如韦伯所说的那样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是也正如韦伯所担忧和揭示的那样,法律在追求形式理性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或放弃实质合理性。因为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人的思想与行为也是多姿多彩的,进行任何一种整齐划一式的处理都难免会放纵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哈贝马斯以有关男女立法为例论述到,如果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不顾男女在诸如生理等方面的差异,则势必会使女性在竞争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实质合理性,但是实质合理性也并不是没有缺陷的,相反它可能就是侵害人们合法利益的另一种方式。同样是哈贝马斯,同样是以有关男女性别的立法为例,前面提到了,如果无视女性在生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将会导致女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为追求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主张对女性在一些特殊的时期(如孕期、经期)给以一些特殊的关照,然而就是这种出于善意的举动却可能给女性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和伤害。例如某些用人单位因为女性生理方面的特殊情况和法律的特别关照,而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招录女性。这两个例子使我们看到了法律出于善意却对其意欲保护的当事人利益的合法且善意的伤害。


  

  (三)非法侵害


  

  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圣经。法律因权利而设定,为权利而存续和服务。不仅如此,现代法学更是把权利作为这门学科的基石范畴,作为该学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令人不无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常常会被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利用,被异化为侵害人民权利的刽子手和帮凶。媒体揭露的一系列看守所事件(如躲猫猫死、冲凉死等)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就是很好的证明。一定程度上,这种悲剧仍在上演,并且屡禁不绝。不幸被之击中的人可谓是含冤受屈、悲苦难言,而他们能沉冤昭雪更是希望渺茫。被认定为河北保定曲阳县党城村一场爆炸案的肇事者,并在狱中含冤度过12年之久的杨志杰面对新近沉冤昭雪的赵作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咱也说不清,国家有法律,被冤枉了”,“老百姓也就自认倒霉呗”。{12}再普通的老百姓都知道国家是有法律的,这法律也不应该是滥杀无辜的,然而面对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剧,不管是身受其害的当事人,还是静观其变的旁观者,无不在心惊肉跳、胆战心惊的同时记恨迫害者和被迫害者利用的法律。


  

  的确,法律是为保护人民权利而设定的,也禁止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手段的运用。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一系列的悲情事故几乎都是本应代表正义的司法机关为追求高破案率、命案必破或平息众怒或为其他目的而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但是不管其目的是多么的卑劣,其行径是多么的令人发指,办案人员都会给之带上一个冠冕堂皇的合法理由。面对这种情形,老百姓也就只能认命,期盼那种概率极低的奇迹出现了。这时的法律成了被人操控、非法侵害人们权利的工具,说其异化似显无辜,却也无奈。


  

  (四)人们对法律的异己感和积极寻求法律的替代品


  

  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应是民主、自由、人权的表征和保障,然而一如我们在上文中所分析的那样--被制定的法律本身可能是恶法,出于善意的良法也可能对人们进行合法的伤害,为不正当目的可能对人们的利益进行非法侵害,再加上法律程序运作的繁杂、司法成本的高昂等形形色色的原因,我们会明显地看到人们对法律是不信任的,对法律所保持的是一种生疏、敬畏、惧怕的情感。不到万不得已大部分人是不会与法律正面打交道的。普通老百姓自不必说,就是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是如此。徐昕教授在其《论私力救济》一书中提到的那位法律专家刚从中央电视台做完要依法维权的法制节目开车出来不小心与别人的车相撞,不依法维权却主动提出要求私了以求息事宁人、减少麻烦。笔者的一位朋友系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某地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他面对自家的合法权益被侵,在明显可以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他选择了通过熟人打招呼的方式来减少自家的损失,同时他很有“心得”地对我说:“在中国,司法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如果我坚持诉讼,尽管能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但那可能会给我以后的政治前途带来不好的影响……”与人们对法律的这种异己情感相对应的是,多数人对道德、宗教、习俗等非国家规范心悦诚服的遵守,发生矛盾后,人们也更愿意去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寻求救济。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相信政府比法院更有权威和可靠;另一方面是因为通过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省却了许多麻烦,更符合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目的。其中的私力救济更是普通百姓经常用到的维权之道,对此,徐昕教授在其博士论文《论私力救济》中有着全面、详尽、深入的论述。{13}制定出来的法律被人们高高悬挂,或置之不理,或用之无益,或弃之求他,这无不说明法律本身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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