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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异化研究

  

  (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防范主体的自我异化


  

  从法律异化的内涵界定中我们知道,作为主体的个人是不会自己迫害自己的,基于这个原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各社会主体应尽量参与到其中去,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充分、自由、自主的主人翁精神和姿态是防范和克服主体异化最有力的保障。


  

  1.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确保政治生活中公民的直接参与和自治


  

  每个人基本上都有内在当家作主的需求,都渴望自己是决策自己事务的主体,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要实现每一个人直接行使诸如西方发达国家公民那种政治权利缺乏现实的基础。从国情出发,我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充分保障基层民众的意思自治和当家作主。在这些基层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完全由村民、居民自己直接选出村委会、居委会的管理者,一起管理本村、本社区的事务,以充分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直接的民主管理制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主体自我的意愿,实现了公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为逐步扩大直接民主制度提供了经验教训。


  

  2.鼓励和支持民众自治性的社团组织,逐步实现主体的社会自治


  

  社会自治是法治的社会基础,并被称为法治生存的“母基”。而社会自治的依托就是自治组织。实现主体的组织化,一是要实现民众的专业、行业的自治和组织化。同一个专业和行业的人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的事业追求,为便于行业内部的交流、更好地发展本行业,人们会自觉地组建一些相应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多半是民间性的、自愿组成的,能体现和尊重成员的意志与利益,实现成员自治。二是实现弱势主体的组织化。在自治组织不发达的社会中,强势主体更容易操纵国家权力,使政府的立法、执法行为偏离公正的轨道,从而侵害弱势主体的利益。实现主体特别是弱势主体的组织化,是维护其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3.建立、健全间接民主制度


  

  因为不可能由每一个公民时时事事都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去,所以间接民主制就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可以说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主要的治理形式。但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6}342在间接民主制下被授予权力的主体是极有可能把他们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自己的权利的。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由公仆变成社会中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等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并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对所有的公务员不论职位的高低,都给付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6}12如此,为克服和减损“选出的人”的异化:首先,在选举权力代表时我们要有严格的筛选机制,确保能选出那些德才兼备、素质过硬又热心为人民服务的人,当然同时也要给他们的体面生活给予适当的物质保障。其次,在权力代表行使职权时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代表能正当地行使权力。最后,在代表违反职责时要有有力的纠错、弹劾机制,以及时有效地减少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三)运用宏观、全面的社会治理手段防范法律的异化


  

  1.充分发挥民间法对国家法可能异化的防范作用


  

  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长期的生活实践与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民间法生长在民间,体现于乡民长期的生活、交往、劳作及其利益冲突中,它表现为礼俗、习惯、人情、族规等,具有自发性和丰富性的地方色彩。{27}9-10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的中国整体上还是呈现出差序格局的面相,因为社会生活中“纠纷具有的特定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还没有标准化,所以如果不是必须,那也是需要通过许多非规则的手段才能真正得到解决”。{28}192而民间法就是“许多非规则的手段”中十分有效的一种。


  

  通过学者们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民间法对国家法规则的僵硬性和可能的异化有着很好的克服作用。这表现在:(1)在内容上,民间法是国家法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和补充。国家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因为其有着国家武力为后盾,所以它有着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征。但是也正因为国家法的这些特性,使得国家法不可能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进行面面俱到的详尽规定,从而注定其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因为民间法内容与作用方式的灵活性与富于弹性,使得它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民间法的这种特性能很好地克服国家法内容的真空与空白。(2)在作用方式上,民间法的说理方式有助于国家法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家法的运作非常注重程序和仪式,这种形式上的讲究营造出来的端庄、严肃气氛虽然彰显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但是也难以让老百姓们感觉亲切和源自内心的认同。民间法的运作方式则显得随意与轻松,它一般是采用诸如炕上开庭、“圆桌”谈话、田间地头交谈等方式。国家法如果能有条件地借鉴与利用民间法的这种说理方式,其效果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3)在作用效果上,民间法要求人们和睦相处、友善团结和互帮互助,这种注重亲情伦理的家国和谐氛围,能很好地缓和国家法治理下人们相安无事、和平共存下的生疏和冷漠。因为我们知道,国家法是以一般人的普通标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它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铁面无私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显现出了其无情冷漠的一面。而民间法则强调在天理、人情、民俗和国法的共同基准上为追求一个团结、安定、友好、和睦的生活图景而要求问题尽量让双方满意的圆满解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灵活、态度温和,有时甚至可以将相关法律变通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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