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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异化研究

  

  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传人,当代西方最重要和最有建树的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把现代西方的法律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形式法和发达资本主义时期的福利法两种范式。这分别与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和实质理性法含义大致相当。他认为形式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它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从“理性人”出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强调近乎绝对的财产权和订立合同的自由权;(三)坚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并强调分别由私法和公法来调整,旨在防范和抵制政府滥用公权侵犯私权;(四)国家扮演的只是消极“守夜人”的角色。形式法因为具有这些特征,有力地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极大发展。尽管如此,哈贝马斯还是清醒地看到了形式法的缺陷和其可能的异化:(一)从孤立的个人出发,从而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二)只关注形式平等,对事实上的不平等重视不够;(三)形式法表面平等和自由的背后是一些缺乏竞争能力的弱势人群的饥寒交迫、甚至于被淘汰,而这是被形式法所忽略了的。{3}322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形式法越来越不能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了,哈贝马斯将经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后的法称为福利法范式。在福利法中,政府运用法律机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注重事实自由与实质平等,政府的角色也相应地由“守夜人”转变或“警察国家”。简言之,福利法试图通过诸如此类“实质化”的举措来超越形式法的局限,以保障私人自治和个人自由。但是哈贝马斯还是敏锐地发现了福利法的不足和其可能的异化:(一)福利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这就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与膨胀,从而限制和压缩私人自由的空间;(二)因为政府要管理的事项过多,而立法机构的立法是难于应对种种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势的,如此行政机构不可避免地将要自我变相立法,并执行自己所立之法,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自我编程”现象,而这是背离立法的民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三)因为福利法也是从个人的视角出发,所以事实上其与形式法的终极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私人自主,这也注定了它将面临形式法一样的困境;(四)福利法简单地把正义理解为分配正义,把权利理解为可以分得的份额与物品,这就歪曲了正义和权利的真实含义。{3}322-325在哈氏看来,福利立法导致一个悖论:它的本意是保障个人自由,确保私人领域的私人自主,但是却侵犯了个人自由,妨碍了私人生活。{4}402-407这实质上是法律的异化。


  

  从总体上看,西方法社会学家为我们研究有关法律异化问题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但他们也存在着不足,如他们更多的是从法的本质和功效及限度等方面去研究法律,而很少或几乎没有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异化方面,这就使得我们对法律异化的认识保持在一种远观的状态,而没有正面和直接的认识。如有的学者认为权力容易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应该用权力来防止和制衡权力的滥用。这种观点的学者只是论述到了权力的滥用和异化,而没有论述到法律的异化。虽然法律是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与权力相比还是有着许多自身的特点。例如韦伯的“科里斯玛”式的特殊权威论,这种观点看到了法律“异化”的法律原因,也看到作为主体的人在其中的原因--官僚科层制度,但是其问题解决之道却又陷入了一种“法治-科里斯玛统治”的循环过程中了。社会法学大家庞德指出法律是控制人的本性,减少人类社会摩擦与耗损,实现社会控制和增益社会文明的重要工具,然而因为人类的欲望和需求的不同引起人们利益的冲突,进而可能会导致法律这种社会控制的工具会被人滥用和利用。这种观点分析到了人因为需要和利益的冲突而在法律“异化”中的内在根源作用,但是它没有看到在法律异化中法律本身的原因。哈贝马斯以有关妇女的立法为例,论证了不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形式法还是发达资本主义时期的福利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都可能会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5}520-529如何避免和克服法的这种伤害,他指出建立在一种理想言谈情境基础上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理性沟通的程序主义法范式是一种理想的办法。哈氏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克服法律异化的原则性的方法通道,但是究竟该怎样具体去操作却是难以掌控和把握的。


  

  二、法律异化的内涵界定


  

  异化在哲学史上有三层含义:一是矛盾或向对立面转化的意思;二是主体产生出反对自己的异己力量的意思;三是通过异化劳动表示剥削剩余价值的意思。{6}17《现代汉语词典》把异化定义为:“(一)相似或相同的事物逐渐变得不相似或不相同。(二)哲学上指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跟自己对立、支配自己的东西。”{7}1492基于这样一些认识,我们可以把异化或异化理论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首先是在人或某物中存在着某种理想化的状态(如善的人性、某物好的性质与状态),这种理想状态是维护该主体的尊严(人)和价值(物)所必需的;其次是那种理想的状态因为一些原因变质或丧失了,并走向了其主体的对立面,成为反对自己的异己力量;三是通过努力(当然主要是人的努力),人或物的那种理想状态失而复得,即完成了对异化的扬弃。“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8}138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异化的理论中人是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人的需求、价值和意义是衡量人或物及其他是否异化的标准和尺度,对可能异化的人或物也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能避免和克服。{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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