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及国际组织
联合国的反恐历程可以追溯到国际联盟时期。由于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长巴都相继被暗杀,1937年11月16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并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庭、以审理被公约定义为恐怖活动的事件的决议。1972年,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提议达成一个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3034号决议,决定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查明恐怖主义的根源、建议反恐措施成立三个委员会。因为美国企图把民族解放运动也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反恐公约没有达成。1974年,作为一个变通措施,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和惩罚针对国际保护人群犯罪公约》。被保护的人员包括外交机构成员、妇女和儿童等,并且把绑架、暗杀和袭击也列入公约管辖范围[17]。在联合国机构中,最有效最持久的反恐怖努力体现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中,并且先后通过三个关于飞行安全也就是反空中犯罪的公约: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另外,联合国还通过不懈的努力,通过了其他一系列公约和宣言。仅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宣言就有:1994年12月《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
目前,联合国已成为协调全球反对恐怖主义的政治和法律中心。近年来,在联合国大会、它的各专门机构、专设机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定期讨论各国反对恐怖主义相互协调的各种问题。1999年俄罗斯在联合国安理会倡议讨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威胁的恐怖主义问题,强有力地推动了这方面的工作。作为对讨论的总结,通过了被视为安理会开展反恐怖工作战略基础的1269号决议。安理会在1999年9月12日通过了1368号决议,明确而及时地阐述了自己在国际反恐方面的原则性态度,1999年9月28日通过的1373号决议则是铲除国际恐怖主义道路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牌。2001年10月5日,联合国大会就恐怖主义问题进行了联大历史上参与国家数最多的一次辩论会。随后,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也正式成立,以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的执行情况[18]。另外,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不同程度上加入了国际反恐的行列,发挥着国际组织的协作能力。如国际刑警组织就于1988年9月在法国的克鲁特召开的国际刑警会议上,将对付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列为会议的正式研究内容[19],又于1988年10月26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67届大会上通过了《反恐怖开罗宣言》,该宣言坚决谴责了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行为,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反恐中的作用[20]。而后在国际反恐怖合作上促使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反恐怖形势,联合国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且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反恐体系下,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程度上也在发挥着他们应有的能力。尽管当前的国际反恐联盟仍还有点乱,单边和霸权主义倾向较浓,但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世界各国必须认识到这点,以自主有意识的态度走到这一框架体系中来。
(二)国际反恐怖的区际合作
20世纪末以来,国际反恐的区域性或次区域性合作发展得比较充分。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地区性组织都纷纷加强了反恐合作。这些区域性的反恐怖合作为国际反恐怖联盟的更有效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美洲国家组织反恐怖合作
1970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AB/Res.4(1-E/70)决议。决议规定,为了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恐怖活动尤其与恐怖活动有关的绑架和勒索,应该被当作反人类罪;当恐怖活动针对外国代表时,不仅是破坏了人权,而且违反了国际行为关系准则,正式宣告此类活动构成了犯罪;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提供便利,交换主要是有助于防止和惩罚此类活动的情报。这个决议的法律成果就是1971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反恐公约》。该公约的实质性条款涉及到有关反恐怖的国际合作,限制将恐怖主义行为列为政治犯罪,对恐怖犯罪分子的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等。这部公约已对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墨西哥、尼加拉瓜、美国、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等国正式生效。从公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这部公约侧重反对有关绑架、谋杀、暗杀、勒索等形式的恐怖主义。至于保护的对象则不限于应受保护的外交界人士,但重点限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国际意义的性质,其侵害后果是否具有国际意义。单纯的国内意义上的恐怖活动则不在合作打击的范畴[21]。这是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