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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反恐怖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

  

  通过以上国际社会在国际反恐怖合作方面的努力,目前国际反恐怖的工作已取得相当大的成绩,并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国际合作反恐的经验。尽管国际恐怖主义还不能在近期得到抑制或是消除,但良好的国际反恐合作经验基础将有力地推动国际反恐事业,还世界人民一个和平的天空。


  

  (二)世界各国国际反恐实践为国际反恐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双边的、多边的和国际性的反恐怖合作的协议、协定和条约大量增加,除在前面提到的一些国际性的公约,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际反恐合作意向也是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严竣形势不断地得到了加强。


  

  1993年初,阿拉伯国家内政部长会议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1995年12月12日,俄罗斯与西方七国部长会议讨论联合打击恐怖主义活动。1996年关于反恐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4月4日,土耳其与格鲁吉亚发表联合公报,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5月1日,美国与以色列签署反恐怖合作协议;7月11日,中东16个阿拉伯国家召开反恐怖会议,制定出一项反恐怖战略草案;7月30日,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25项反恐怖措施;8月23日,斯里兰卡与美国签署共同对付恐怖活动的协议;9月27日,欧盟成员国签订了引渡恐怖分子的引渡条约。1997年12月2日,西班牙与法国举行首脑会谈,同意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并强调联合打击处于两国交界处的巴斯克分离组织的行动进展顺利。1999年,国际恐怖活动的热点逐步向亚洲转移,尤其是俄罗斯与中亚地区恐怖活动十分猖獗,促使该地区反恐怖合作进一步加强[10]。


  

  以上关于美国反恐的政策和措施和其他各国及各国之间在反国际恐怖上的协作,充分反映了过去和当前国际社会在国际反恐及合作方面的良好意愿和共同努力。


  

  (三)联合国框架下政治、经济、文化新秩序的建构及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奠定了国际反恐合作全球治理的国际环境


  

  21世纪的“全球化”,带来了国际政治、经济及文化格局的新变化。这种新变化包含着人们所不希望的国际社会问题:经济金融安全问题、生态环境问题、资源稀缺问题、疾病蔓延问题、跨国犯罪问题、非法移民问题、核武器扩散问题,以及我们今天所密切关注到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任何一个国际方面的问题都需要综合治理,即全球治理。在国际反恐怖斗争的过程中,所谓的全球治理作用,其实就是要通过联合国及《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指导下的各种正义手段来实现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达到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确保和平的国际环境。


  

  突出联合国在国际反恐中的地位,是由联合国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尊重基本人权等”所决定的。而且,联合国在半个多世纪以来,通过不断地吸纳新的成员,赋予其平等的成员资格,使联合国成为人类社会大家庭共同构建幸福家园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尽管有大国以其超强的实力常常置联合国于不顾而任意枉行,如“9·11”事件后,美国单边主义的色彩更浓,导致世界许多国家对此堪忧。但我们同样以理性的思维认识到,联合国通过其合法的程序,在接纳了那些曾经为殖民地所统治、在联合国成立之初被排除在国际共同体之外的民族解放国家之后,联合国所发出的声音,已不再是某一大国或是某几个大国的了。随着多极化声音的增强,民族解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自然接下来的事情便是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经济及文化新秩序的重新构建以及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国际反恐怖合作的原则


  

  国际反恐怖合作的国际法原则是指在国际反恐怖活动中必须坚持的法律准则,其中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政治、经济与法律等相结合的原则;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利益协调一致原则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0世纪国际法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主权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主权国家,不再是昔日所谓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独占的特权标志,而是现今世界上大约200个国家通用的普通身份[11]。当每一个国家以普通身份平等地对话,国家之间的争端也就能够以诚意的协商得以解决,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就能以互信互利的方式取得双羸或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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