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反恐怖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
郑远民;黄小喜
【摘要】“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国际反恐怖的合作机制。国际反恐怖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是人类历史上最严峻的挑战,国际反恐怖的各国实践是建立国际反恐怖合作法律机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基础。只有在国际反恐怖合作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政治、经济与法律等相结合的原则,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利益协调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区际法律合作途径,加强国际反恐怖的司法协助与技术合作,才能取得国际反恐怖的最终胜利。
【关键词】国际反恐怖;法律原则;法律合作机制
【全文】
美国和国际社会从2001年9月11日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事件中惊醒后,便一直致力于从国内[1]和国际两方面加大力度[2]对抗恐怖主义。对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包括颁布《爱国者法令》[3],建立军事委员会对所谓的恐怖主义[4]进行讯问和审判,设立国家安全局[5],加强对移民的限制和进一步严密安全策略[6]等。在美采取的对抗恐怖主义的措施中,最鲁莽(最有胆识)的就是通过发动战争来推翻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阻止伊拉克政府或国际恐怖分子使用大量毁灭性武器对抗美国(世界)。但美国基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赋予国家的自卫权利而对伊拉克这样一个主权国家发动战争,其合法性现遭到了世界众多国家的置疑。当前,国际社会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大会、多边会议、双边会议进行协商,加强合作共识,并承认一些新条约,以尽量采取协调一致的反国际恐怖行动,达到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生存空间的目的。
一、国际反恐怖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国际恐怖主义一产生,就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但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具体的统一操作方面,不仅各国对打击的对象、目标、性质认识不一,而且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还会不时地牵制甚至阻碍国际社会及他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尽管美国、欧盟各国、俄罗斯、中亚国家、东南亚国家等都在国内不同程度上展开了对国际恐怖主义及国内的各种恐怖活动的打击,但由于观念不一,打击的手段不同,带来了不一样的后果。因此,国际恐怖主义早已不是一个国内或国际某一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综合症导致的需要全面根治的问题。
(一)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际反恐合作实践经验是当前国际反恐合作的基础
国际反恐怖合作,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1934年10月9日,一场国际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整个世界,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在法国马赛进行国事访问时遭到暗杀,与其同乘一辆车的法国外长巴都也在爆炸中受伤而死亡[7]。以此事件为导火索,国际社会开始了反恐怖主义的合作。当年12月,国际联盟理事会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恐怖主义问题,以起草一项国际公约。由比利时、英国、智利、西班牙、法国等11国专家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于1935年4月在日内瓦开会,并于5月完成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的第一稿。1937年4月,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召开最后一次会议,对公约草案再一次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两个独立的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同年5月17日,来自36个国家的代表召开了一次制止恐怖主义的特别会,国际联盟并于同年11月16日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尽管上述两个公约未能最后实施,但它毕竟开了依靠国际合作打击和遏制恐怖性组织犯罪的先河。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泛滥,世界各国针对特定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对空中劫持的三个国际公约,以及1973年签订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所确立的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引渡或起诉原则,有助于打消恐怖分子期待某些国家宽容对待他们的念头,为国际社会同国际恐怖主义作斗争,维持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提供了法律武器[8]。
1996年2月21日首次召开有19个国家官员和专家参加的国际反恐怖会议,同年3月13日又有29个国家的首脑在埃及参加该事项的国际会议。自此,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在国际反恐怖斗争中的国际合作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恐怖活动经常性的风烟四起并危及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于1999年10月19日一致通过由俄罗斯起草的决议案,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呼吁所有国家全面履行一系列反恐怖公约。该决议要求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行为;不予庇护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开展司法合作和情报交流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