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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2.不经严格的立法程序


  

  首先,就制定程序的依据而言,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22]环境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是作为部门规章性质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而非《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其次,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着一系列更为严格和特殊的立法程序。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必须是经部(委、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委、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而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国家标准管理单位编制,国家有关部委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委联合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其制定的起草程序和审查程序并不严格,由行政首长审批通过即可,况且许多标准也没有部门首长的署名。因此,从制定程序上看,现行发布的标准不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更谈不上行政法规的层次了,不过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倒基本类似。从制定程序看,环境标准的地位不应是规章,更不是法规和法律,而只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罢了。当然,在现行行政立法比较混乱,并没有严格的正式程序之前,这个结论还不太具有说服力。换句话说,在行政立法正规化以前,仅通过制定程序还无法认定有行政规章立法权的行政主体所制定的环境标准到底属于行政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容构成和编排体例不同于行政规章


  

  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含有必不可少的要素,且须采用法定的编排结构和体例形式,合理地配置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并把这些部分合理地组合起来,从而使之成为一个层次清晰、内在协调、结构紧凑的有机整体。


  

  依习惯,现代成文法的组成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法的名称。


  

  二是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两部分。规范性内容即法的规范,由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其微观的规范结构。而非规范性内容即法中关于立法目的、依据和原则的说明、专门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关于适用范围和废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就成文法的编排方式而言,一般由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编排而成,具有较完整的宏观的体系结构。[23] 而就环境标准来说,虽然也由名称、内容和符号组成,但其内容部分通常由法律依据、目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定义、指标体系和数值限额(即标准值)、监测方法、附加说明(或附录)等构成。在编排体例上,采用诸如“1.…1.1……1.2……;2.…2.1……2.2……;3.……”的形式,而未采用法律的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编排方式。[24]可见,从宏观体系的内容和编排方式看,环境标准既不具有法律的有关内容,也未采用成文法的章、节、条、款、项、目的编排体例,而是采用了类似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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