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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建构

  

  (二)“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发展


  

  1980年,贝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贝塞特的协商民主概念被有些学者指责为仍然具有浓厚的精英主义倾向。[27]这与“协商民主”的“审议性政治”起源以及自身的理论基础有关。


  

  很多理论家将“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或“审议民主”)相联系,并将后者看作是前者的“一个重大发展”。[28]但实际上,二者具有不同的精神气质和价值取向。如在哈贝马斯那里,“参与式民主”并不具有作为一种民主规范模式的独立地位,在他的划分方案里,至今为止只有三种民主的规范模式,即自由民主、共和民主与协商民主,而作为最新类型出现的协商民主是对前两种的批判和继承。[29]而“参与式民主”仅仅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反思与超越,基本目的在于对共和主义民主传统的有限恢复。这从“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就可看出。一般认为,协商民主同时建立在自由主义理论和批判理论的基础之上,它既强调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又关注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如何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30]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协商民主”具有下列优势,即(1)培养公民美德,促进公民之间相互理解;(2)提升公众对公共生活的责任感;(3)促进社会多元文化的交融与理解;(4)促进公共决定的合法性及扩展知识与理性。[31]


  

  与其说“协商民主”反思的重点是自由主义民主,还不如说是共和主义民主。因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论和制度方案,主要是基于对程序化的“票决式民主”的批判和反思提出的。因为简单的票决式民主假定具有投票权的个体的偏好在投票之前是给定的,无需也不可能通过协商过程进行转换,决策结果只需根据投票结果来确定就可以了。[32]这确实可能击中了共和主义民主的软肋,因为卢梭在论及公民投票表决时是不赞成公共协商的,每个人都在内心抱持着自己对于“公意”的判断和理解,“公意”是先验确定的,每一张票都反映了公民个体内心与“公意”的距离,而“公意”将从多数票中得到显现,如果在投票前进行公共协商,则将导致“公意”的淆乱、精英主导及产生派别团体。[33]因而,为达到理性的决策,民主的重点就不应该放在“票决”上,而是“票决”之前的协商过程。协商民主论者据此强调讨论是“民主的本质”,因而也会很自然地支持“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原则”优于“参与原则”[34]——这种判断的实质含义在于,当民主要求的“参与”可能妨碍理性“协商”时,“参与”将被屏蔽。


  

  协商原则和参与原则之间确实存在紧张,这典型表现在“协商民主”对于代议民主的暧昧态度之上。有学者总结认为,“大多数的审议民主论者并不认为普通公民应定期参与公共审议,而是钟情于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民主。”[35]这样的审议民主导致大多数公民仍然是旁观者,只能通过代理人参与审议。当然,协商民主论者内部也有主张更高程度的参与形式的,他们一般认为普通公民更直接地参与决策是保障协商民主所许诺的各种道德价值得以实现的最佳途径。


  

  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位问题,即存在一个协商民主的“国家民主情结”——协商民主的关注始终放在宏观的政治层面,放在如何改善代议民主的努力之上,对于微观民主关注不足。如有的学者批评协商民主论者对于直接民主实践困难的责难以及伦理缺陷的指责,“都令人吃惊地将目光集中在国家层次的决策上”。[36]就连提出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并对协商民主做出重要贡献的哈贝马斯也仅仅是将协商民主应用在“按照宪政原则加以组织的民主制度之核心部分”,并列出了限制协商民主范围的两点理由:(1)并非所有的政治机构都需要参加公共协商,立法可以确定协商机构的范围;(2)将协商的要求加以扩展会威胁到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自主联合。[37]正是由于协商民主这样的定位,实际上使得协商民主最终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主类型,它只是起一个打“补丁”的作用,给自由主义民主或共和主义民主(但主要是前者)提供一个决策之前的公共协商过程,对于决策体制本身并不关注,也不进行理论上的批评与建议。这就导致作为宏观层次上代议民主补充模式(补充了公共协商的环节)的协商民主不大可能为微观民主的具体实践以及代议民主之外独立的民主模式的建构提供理论方案及指导[38]。甚至,“协商民主”本身就难以在理论体系上与代议制民主严格区别开来。


  

  这种理论倾向与协商民主偏重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以及作为协商民主起源上的“审议性政治”的贵族制胎痕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正因为如此,将协商民主理论应用到属于微观民主层次的中国村民自治之中就不能不进行一定的调整与修正。但无论如何,“协商民主”还是有其独立价值,由于它同时批判代议民主和共和民主缺乏“公共协商”,因而对于改进代议民主与共和民主都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协商民主”透视出的“通过公共化促进理性化”的基本逻辑以及对开放、充分的公共协商的重视,都可能为“参与式民主”提供正式入口和新的空间。


  

  三、理论改造及“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提出


  

  上面通过理论考察与评论展示了代议民主之外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笔者愿意在此凸显这两种理论的内在紧张。“参与式民主”以共和主义为理论基础,主要反思占据主流的精英民主理论,首先从微观领域恢复民主的参与本质,并将这种恢复逐步扩大到政治领域,但总体来讲在社会领域与自治领域应用较多,在国家民主层次上应用较少。“协商民主”同时以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为基础,其反思的重点与“参与式民主”相反,主要针对“票决式”的共和主义民主,强调“票决”之前的公共协商,同时将自身定位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重要补充,但其对“公共协商”的强调也为大众参与提供了正当入口。“协商民主”的缺点是眼光不向下,对微观民主缺乏必要的理论关注。“参与式民主”提供的参与原则和“协商民主”提供的协商原则,是这两大非主流民主理论对当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贡献。但是,现有的“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没有细致厘清和代议民主之间的确当关系,也没有进行完整的理论建构。[39]笔者以为,为了提供给各个层次不同的民主需求以相对清晰的概念和原则,需要对代议民主之外的所有公共生活中的民主形式进行理论上的整合。这是一个非常困难和系统的理论工作,但中国转型期的政治扩容需要一种对于民主的新的体系化理解。笔者试着提出“新参与式民主”[40]的概念,并进行初步的体系化构造。与“参与式民主”理论一样,“新参与式民主”理论仍然是共和主义取向的,但它吸收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协商原则,并极大扩充了参与民主的范围和体系,明确建构了自身的原则体系和基本范畴,因此与原来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具有重要的差别。这显示出了“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新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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