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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建构

新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建构



——当代中国政治扩容的民主论准备

The Theory Construction on The New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The Democracy Theory Preparation for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Political Extension

田飞龙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代表的代议民主理论日益成为中国民主化的主导性甚至单一性模式,这不仅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向宪政的过渡,而且对于中国民主体系的创新与民主功能的发挥都可能构成妨碍。对代议民主论的简单化理解是对民主理论与历史的无知。本文从民主的理论与历史切入,结合当代西方新兴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以及中国转型时期的民主性需求,建构了一种与代议民主论同阶的“新参与式民主理论”,提出了该理论的基本原则、核心范畴、理论优越性与适用范围。新参与式民主理论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中国转型政治的扩容提供民主论准备。
【关键词】代议民主;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新参与式民主;政治扩容
【全文】
  

  引言


  

  当代中国的政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民主制。我们一直强调的“人大至上”实际上预设了人大制度的人民主权原则。这种“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1]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特色与必经阶段。但是,如果将这一逻辑推至极致,就不仅可能妨碍了当代中国从法治向宪政的合理过渡[2],还可能遮蔽并抑制人大民主之外的民主形式的理论发展与实践运用。尽管在政治正确的层面我们承认了人大民主之外的协商民主,以及作为补充成分的党内民主、行政民主、基层自治民主,但一种以人大制度为背景并基于对世界民主历史的简单化理解而形成的“代议民主思维”却日益成为中国民主化的惯性思维,这对于中国的民主实践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危害,比如以直接民主原则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却在人大制度的优势和不当的制度试验目的之下逐渐被引导向一种“代议民主”。实际上,代议民主思维的普遍化是对民主历史、民主理论和民主趋势的一种误解,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的政治参与需求存在相当的理论和制度张力。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参与式民主”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围绕这一新的民主理念而在人大立法、公共行政、基层自治甚至企业治理等领域展开的实践可谓方兴未艾,经验迭出(比如浙江的协商民主试验)。在中国法政理论界,政治学家王绍光教授通过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对“代议民主”提出了系统化的批评[3],行政法学家王锡锌教授初步建构了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理论体系与制度框架[4],协商民主理论家何包钢教授提出了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政治实验”转向[5]。在国外理论界,20世纪后半期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以及各国制度改革上的回应已经初步打破了“代议民主一统天下”的神话,重新肯认了民主的参与本性,确定了民主和参与之间的理论正当性和制度正当性。


  

  但是,迄今为止代议民主论之外的民主形式的理论发展却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研究者大多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提出民主性问题并给出限于本专业的理论答案,尚未形成与代议民主同阶的民主理论,而且不同的参与民主论者对参与民主理论和直接民主的关系态度暧昧。这些理论发展的不足呼唤理论上的整体性建构。更重要的是,当代中国处于转型的高风险阶段,具有精英主义导向的人大代议民主很难满足这一时期的政治建构和权利保护的巨大需求,中国的政治制度需要扩容,即在人大制度之外发展丰富多样但又具有基本一致的理论原则和制度机理的民主制度形式。本文即拟从民主的理论史考察切入,结合西方当代的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理论发展经验以及中国现实的民主性需求,提出“新参与式民主理论”作为与人大代议民主同阶的民主理论。“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问题意识与理论功能都是面向中国当代政治问题与政治实践的,即为当代中国的政治扩容提供民主论的准备。


  

  一、民主的传统两翼:共和主义VS自由主义


  

  “民主”无疑已经成为现代人类公共生活的一种“集体无意识”,成为公共生活的空气。特别是在20世纪,民主本身获得了极大的普及与发展,如阿马蒂亚·森所言,民主的崛起是20世纪最重要的事件[6]。经过历史无情的漂洗以及意识形态的各种复杂的组合与分裂,人类历史上许多其他的关于公共生活的价值不是销声匿迹了,就是被大大削弱了,但民主却一直保持强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意识形态的。[7]笔者以为,民主的胜利(至少在精神上)最根本的是承认个体的自由平等人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体的公共参与形成社会与国家,这样一种建构原理及路径符合人的自尊天性。但是,民主理论内部并非一致,存在着不同的理论类型并支持不同的实践。人类史上的辉煌与灾难,就近代而言,甚至可以归于对不同民主理论的接受与信仰。


  

  在人类思想史上,提供完整的民主理论与制度方案的是西方。民主理论可以远溯至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城邦政治以雅典为典型,城邦的重大事项由全体公民在“广场”上公开审议和表决。这是直接民主的古典形式,以参与和直接决策为基本特征。但是,雅典的民主是建立在“小国寡民”以及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城邦规模的“小国寡民”政治使得全体公民大会不会遭遇近现代民族国家的所谓时空限制,奴隶制使得不仅公民人数相对较少,而且公民可以脱离一般的生活事务而专注于学问和政治。因此,作为西方思想的源头,古希腊的哲学、艺术与政治分享着共同的社会基础,甚至,在现代日益世俗化的政治也被古希腊哲人奉为一种“艺术”。无论我们如何感觉古希腊的遥远,对其是如同卢梭般的热情赞美还是其他大多数的现代代议民主论者那样横加批评,它的民主模式都向人们雄辩地证明了:什么是真正的民主[8]!


  

  民主的古典形式是直接民主制,民主的基本特征是大众参与和直接决策。但是,这种人类民主“童年期”浪漫化的实践并没有能够坚持下来。经过罗马和中世纪的漫长过渡,西方整个经历了一个专制的时代,一个教权与王权攻守易形的时代。在中世纪后期,随着神圣权力因为教会腐败而衰落,以及世俗权力与人的理性的共同增长,西方社会的公共生活面临一个新的核心问题:如何建构一个完善的民族国家。博丹、霍布斯及卢梭均为这一时代任务所困扰并将各自的理论重点聚焦于这一任务,他们共同完成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主权论证。[9]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给后世思考或批评一切政治现象与问题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与价值尺度。民主理论即与人民主权理论密切相关。卢梭的民主理论具有明显的古典色彩,在原理上仍然坚持直接民主,坚持每个人应该独立地对“公意”作出内心判断并以投票的方式表现出来。卢梭还赋予直接参与式的民主以非常积极的意义,他认为参与本身可以使民主制度获得一种“自我维持的能力”,可以起到教育功能、民主训练功能、正当化功能和共同体整合功能。[10]古希腊的民主与卢梭人民主权论基础上的直接民主,都属于一种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这种民主理论主张权力的公共性质和公共行使,即对于公共事务应由公民直接参与进行决策,以体现人民的直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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